助理律师收取律师费后伪造法院判决书被判刑
2013-07-10 14:50:46
     中国法院网讯 (程贵忠 魏贺)  河南省博爱县一名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助理律师,在收取一名当事人的律师费后,竟然伪造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给当事人,直到当事人手持判决书去法庭询问有关情况时,事情才败露。7月9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现年42岁的杨某曾经在博爱县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助理律师工作10多年,也代理过不少案件,前一段时间,因其他原因被那家律师事务所解聘。2012年5月份,杨某代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并收取了当事人的律师费。随后,因种种原因,案件无法在法庭立案,再加上当事人不停地过问,杨某实在没有办法,一日在焦作喝酒后,看到路边的小广告,便进行联系,并通过一名外地口音的妇女伪造了一份(2010)博民初字第478号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后,杨某将这份伪造的判决书交于当事人。去年9月份的一天,当事人去法庭询问判决后的一些情况时,假判决书被法官识破,事情败露。后经博爱县人民法院核查,博爱县人民法院未受理过当事人毋某与梁某的子女抚养纠纷案。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当事人毋某提供的(2010)博民初字第478号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是印章盖印形成,而是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伪造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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