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不义之财出歪招 伪造公文印章诉索赔获刑
2014-03-26 15:35:55
     中国法院网讯 (兰珊)  为赚不义之财,个体女老板自作聪明出歪招,在营销化肥过程中竟捏造事实,谎称生产者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其受到工商行政处罚致损,在索赔未果后又伪造工商局公文与印章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结果“如意算盘”落空不说,还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阿丽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1970年8月生于临沭县的阿丽系女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在山东省莱阳市从事化肥销售生意。在经商过程中,阿丽及业务员李某与山东某化肥公司之间建立了业务关系。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阿丽谎称所购化肥被工商部门查扣,向化肥公司老板庞某索要赔偿5 万元,在索赔未果后,又私刻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伪造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代收罚款收据,指使业务员李某到法院起诉索赔,在法院调查阿丽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后,阿丽撤诉。

  经被害人报警,2012年底,阿丽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今年2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阿丽通过公安机关赔偿了被害人在本案中的相应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丽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管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阿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被告人阿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形,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阿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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