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判决书弃妻再婚 原司法干部被判刑
2003-07-22 13:44:20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曾庆春 吕强 李忠兴 许海娣
  原广东茂名市某区司法局普法办干部李某超,为了离弃发妻而与别人结婚,竟然伪造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近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其依法判刑一年。

  去年7月29日,茂名市中院向茂南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2001年9月10日,原某区司法局普法办干部(已辞职下海经商)李某超持一、二审判决准予其与妻子朱某离婚的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到官渡街道办婚姻登记处,与另一女子巫某某登记结婚。经核对发现,李某超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与法院存档的判决内容相反,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去年10月30日上午,刑警大队接到线报,李某超已潜回茂名市区巫某某处躲藏。警员出动守候伏击,至5日凌晨将李某超抓获归案。经审讯,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13日,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李某超与被告朱某离婚。李某超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9月20日,茂名市中院驳回李某超的上诉,维持不准李某超与朱某离婚的原判。在此之前,李某超觉得二审法院判决准其离婚无望,便以自己持有的一审判决书为样式,伪造了一份编号相同、内容相反(即准予其与朱某某离婚)的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又根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其传票上的编号(即441号),伪造了一份内容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准予李某超与朱某离婚”的(2001)茂中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之后,李某超到个体刻章处刻了两枚法院公章,分别盖到伪造的判决书上。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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