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门面两年引纠纷 法院强制执行化干戈
2014-10-16 09:57: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阳法宣 李智华) 近日,正在湖北省阳新县富池镇某公司生产车间作业的桂某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富池法庭的法警依法实施司法拘留。随后,桂某被带至富池镇大街一门面,通过对桂某及随后赶来的家属多方做思想工作,桂某家属终于自愿迁出了门面,一场持久强占门面的纠纷终于划了句号。
原来,2011年桂某承租富池某局营业大厅一门面,租赁期限一年,租金为每个门面月租150.00元。合同届满后,桂某与富池某局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仍租用门面,且按原约定支付租金。2012年4月富池某局因经营需要,书面通知桂某解除合同,要求其搬离门面,但桂某置之不理,引起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富池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桂某与富池某局之间虽然未签订租赁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此案中,富池某局因经营需要,欲收回租赁房屋,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了被告,桂某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退出占用的租赁场所。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桂某搬出所占门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富池法庭经多方做思想工作,桂某仍拒不执行阳新县法院生效判决,拒绝迁出诉争门面。富池法庭于是积极争取阳新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的支持,在阳新县法院法警大队的协助下部署了此次强制执行活动。
原来,2011年桂某承租富池某局营业大厅一门面,租赁期限一年,租金为每个门面月租150.00元。合同届满后,桂某与富池某局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仍租用门面,且按原约定支付租金。2012年4月富池某局因经营需要,书面通知桂某解除合同,要求其搬离门面,但桂某置之不理,引起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富池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桂某与富池某局之间虽然未签订租赁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此案中,富池某局因经营需要,欲收回租赁房屋,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了被告,桂某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退出占用的租赁场所。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桂某搬出所占门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富池法庭经多方做思想工作,桂某仍拒不执行阳新县法院生效判决,拒绝迁出诉争门面。富池法庭于是积极争取阳新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的支持,在阳新县法院法警大队的协助下部署了此次强制执行活动。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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