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5名全能神教徒受审 印邪教书刊两千余册
2014-09-10 10:22:48 | 来源:浙江在线 | 作者:施宇翔 李洁
9月9日下午,浙江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案。温岭检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对曹某等5人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台州地区开庭审理的首起有关“全能神”邪教的案件。
“全能神”邪教组织,又名“实际神”、“东方闪电派”,1995年11月,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明确该组织为邪教组织,属依法查禁取缔范围。
仅有初中文化的陈某,系70后,2011年12月以来,她与林某等人为开展“全能神”组织活动,租下一职工宿舍作为其活动据点,并逐渐发展为“全能神”组织活动事务联络点、聚会点和资料存放及制作点。
陈某等人先后联络和发展了郭某等人,成为传送“全能神”信息、物品及与外地“全能神”组织联系的“跑路”人员,建立起较为固定的与椒江、临海、温州、杭州等地的“全能神”组织的联系渠道,形成较为完整的全能神组织信息、指令发送传输体系。
去年6月17日,陈某接“上级”通知,将每册44页的“全能神”宣传资料经由蒋某复印、郭某分发了共1000多册,让教会信徒来传阅。
2012年11月,林某开始负责温岭小区并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下辖的28处教会1000多名人员的活动,对上向浙江区办事员曹某负责,对下组织邪教理论的传播和发展信徒,提供活动经费保障等。
2013年6月26日,在温岭、仙居、玉环三地公安的共同努力下, 曹某等5名被告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林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郭某与人合伙制作、传播邪教书刊1000多册;陈某、蒋某单独或与人合伙制作邪教书刊1000多册,其行为均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认罪。
庭审结束后,法官称将择日宣判。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1995年11月就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组织,目前对邪教组织的立场就是重拳打击、严惩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能神”邪教组织,又名“实际神”、“东方闪电派”,1995年11月,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明确该组织为邪教组织,属依法查禁取缔范围。
仅有初中文化的陈某,系70后,2011年12月以来,她与林某等人为开展“全能神”组织活动,租下一职工宿舍作为其活动据点,并逐渐发展为“全能神”组织活动事务联络点、聚会点和资料存放及制作点。
陈某等人先后联络和发展了郭某等人,成为传送“全能神”信息、物品及与外地“全能神”组织联系的“跑路”人员,建立起较为固定的与椒江、临海、温州、杭州等地的“全能神”组织的联系渠道,形成较为完整的全能神组织信息、指令发送传输体系。
去年6月17日,陈某接“上级”通知,将每册44页的“全能神”宣传资料经由蒋某复印、郭某分发了共1000多册,让教会信徒来传阅。
2012年11月,林某开始负责温岭小区并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下辖的28处教会1000多名人员的活动,对上向浙江区办事员曹某负责,对下组织邪教理论的传播和发展信徒,提供活动经费保障等。
2013年6月26日,在温岭、仙居、玉环三地公安的共同努力下, 曹某等5名被告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林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郭某与人合伙制作、传播邪教书刊1000多册;陈某、蒋某单独或与人合伙制作邪教书刊1000多册,其行为均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认罪。
庭审结束后,法官称将择日宣判。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1995年11月就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组织,目前对邪教组织的立场就是重拳打击、严惩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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