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大视角看贯彻新民诉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06-23 15:5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巩建国 李俊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根据工作安排,湖北省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组成调研组,对全州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工作。调研组在全面了解全州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情况的同时,着重对全州法院在劳动争议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商品房买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农村土地流转、城镇征地拆迁补偿等民事纠纷方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努力化解矛盾和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广泛听取了法院、检察院、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律师等对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的意见建议,并到部分县市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实地查看和了解情况。总体而言,全州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情况良好,能够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职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有效贯彻落实。
调研组发现,目前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是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不畅导致的,有的是行政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导致的,有的表现为争取支持的力度不够,还有的表现为自身工作方法和力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作为“一府两院”的产生机关和监督机关,赋有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法定职责。在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的过程中,人大既要强化监督职能,又要支持“一府两院”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法律有效实施。
一、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还不够主动和顺畅。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两者虽然法定职权和司法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由于法检两家对民诉法和关于执行民诉法的相关司法精神、内部文件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借阅案卷、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果,需要静下来理性沟通,妥善解决。
(二)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动辄通过反复上访、集体上访甚至聚众闹访、侮辱恐吓等不正当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一些人通过媒体炒作、网络舆论等手段影响法官办案,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
(三)涉及民生领域的权利保障工作有待加强。就恩施州而言,在商品房买卖、农村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活动中,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形,损害了老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再加上大部分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缺失或事后难以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司法鉴定不规范。鉴定意见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对部分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问题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很大。但目前一些鉴定机构管理不规范,经济利益导向明显,作出错误鉴定后也难以追究鉴定者的相应责任,导致许多鉴定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较多。重新鉴定机构难以选定且耗时耗资,已成为民事审判中的新难题。同时,实践中存在部分鉴定人不愿意出庭,或者即便愿意出庭,却向法院要求支付费用的情况。
(五)民商事案件代理不规范。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除律师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作为代理人。现实中部分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养较低,存在乱收费、恶意诉讼等情况。对于是否“当事人的近亲属”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难以核实清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规定给了许多不具有代理资格的人以可乘之机,导致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代理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六)诉讼中证人证言不规范,打击伪证不力。由于缺乏尊崇法律意识及传统人情社会的影响,加之对作伪证打击不力,在诉讼中作伪证现象时有发生。个别证人出庭作证,还受到证言不利一方当事人的纠缠、威胁,甚至转化为生活中的其他矛盾纠纷。现实中,一方面对证人依法作证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作伪证的依法追究责任不够,对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依法追究责任不够。部分村民委员会权力行使不规范,公章管理随意性大,因利益、人情驱动乱出证明、乱盖公章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人民法院事实难认定,秩序难规范。
(七)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法官待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如全州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主要由18个民事审判庭和45个人民法庭共194名法官承担,仅占全州法官总数的34.8%。2013年以来,194名法官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4226件,占全州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75.6%,法官人均办案125件。长期以来,全州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工作任务繁重,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俱疲。另一方面,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低,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如全州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所长均为副科实职,但还有很多基层法庭庭长未落实相应职级待遇。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被任命为法官多年,但法官等级和法官津贴却未能落实。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热情,影响了青年干警扎根基层的信念,影响了法院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民诉法。法检两家可组织相关领导和业务庭处的法官、检察官进行广泛深入的专业研讨,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对调阅卷宗的规定理解不一致、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好民商事诉讼监督工作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力争取得一些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以资在全州范围内执行。法检两家还要在对当事人息诉释法、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配合和交流,共同推进公正司法。
(二)切实改善司法环境。改善司法环境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要一以贯之地将改善司法环境工作自觉地纳入法治恩施建设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检察、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处理涉诉上访,依法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修改后民诉法和打击妨害民事诉讼不法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澄清事实,正本清源,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权利保障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农村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民商事案件中,发现上述领域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形,有损群众利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上述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民生。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也要注意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
(四)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对目前鉴定机构管理不规范、经济利益导向明显等问题,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肃查处无故不出庭作证、违规鉴定等问题,引导鉴定机构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加强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做好委托鉴定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民商事代理工作。对目前民商事代理工作鱼龙混杂、收费不规范、损害委托人权利等问题,司法局、律师协会和相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追究不法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等方式,切实规范法律服务工作。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加强对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审查,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六)加强证据真实性审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准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作伪证、报复陷害证人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以严格的执法行为引领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对村委会权力行使不规范、出具证明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要加大证据审查核实力度,准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七)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法官待遇较低的问题。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并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加大汇报和协调力度,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人员空编率高、职级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全院审判资源,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人大常委会)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广泛听取了法院、检察院、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律师等对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的意见建议,并到部分县市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实地查看和了解情况。总体而言,全州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情况良好,能够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职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有效贯彻落实。
调研组发现,目前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是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不畅导致的,有的是行政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导致的,有的表现为争取支持的力度不够,还有的表现为自身工作方法和力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作为“一府两院”的产生机关和监督机关,赋有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法定职责。在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的过程中,人大既要强化监督职能,又要支持“一府两院”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法律有效实施。
一、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还不够主动和顺畅。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两者虽然法定职权和司法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由于法检两家对民诉法和关于执行民诉法的相关司法精神、内部文件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借阅案卷、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果,需要静下来理性沟通,妥善解决。
(二)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动辄通过反复上访、集体上访甚至聚众闹访、侮辱恐吓等不正当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一些人通过媒体炒作、网络舆论等手段影响法官办案,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
(三)涉及民生领域的权利保障工作有待加强。就恩施州而言,在商品房买卖、农村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活动中,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形,损害了老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再加上大部分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缺失或事后难以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司法鉴定不规范。鉴定意见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对部分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问题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很大。但目前一些鉴定机构管理不规范,经济利益导向明显,作出错误鉴定后也难以追究鉴定者的相应责任,导致许多鉴定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较多。重新鉴定机构难以选定且耗时耗资,已成为民事审判中的新难题。同时,实践中存在部分鉴定人不愿意出庭,或者即便愿意出庭,却向法院要求支付费用的情况。
(五)民商事案件代理不规范。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除律师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作为代理人。现实中部分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养较低,存在乱收费、恶意诉讼等情况。对于是否“当事人的近亲属”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难以核实清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规定给了许多不具有代理资格的人以可乘之机,导致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代理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六)诉讼中证人证言不规范,打击伪证不力。由于缺乏尊崇法律意识及传统人情社会的影响,加之对作伪证打击不力,在诉讼中作伪证现象时有发生。个别证人出庭作证,还受到证言不利一方当事人的纠缠、威胁,甚至转化为生活中的其他矛盾纠纷。现实中,一方面对证人依法作证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作伪证的依法追究责任不够,对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依法追究责任不够。部分村民委员会权力行使不规范,公章管理随意性大,因利益、人情驱动乱出证明、乱盖公章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人民法院事实难认定,秩序难规范。
(七)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法官待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如全州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主要由18个民事审判庭和45个人民法庭共194名法官承担,仅占全州法官总数的34.8%。2013年以来,194名法官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4226件,占全州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75.6%,法官人均办案125件。长期以来,全州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工作任务繁重,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俱疲。另一方面,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低,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如全州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所长均为副科实职,但还有很多基层法庭庭长未落实相应职级待遇。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被任命为法官多年,但法官等级和法官津贴却未能落实。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热情,影响了青年干警扎根基层的信念,影响了法院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民诉法。法检两家可组织相关领导和业务庭处的法官、检察官进行广泛深入的专业研讨,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对调阅卷宗的规定理解不一致、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好民商事诉讼监督工作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力争取得一些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以资在全州范围内执行。法检两家还要在对当事人息诉释法、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配合和交流,共同推进公正司法。
(二)切实改善司法环境。改善司法环境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要一以贯之地将改善司法环境工作自觉地纳入法治恩施建设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检察、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处理涉诉上访,依法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修改后民诉法和打击妨害民事诉讼不法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澄清事实,正本清源,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权利保障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农村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民商事案件中,发现上述领域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形,有损群众利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上述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民生。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也要注意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
(四)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对目前鉴定机构管理不规范、经济利益导向明显等问题,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肃查处无故不出庭作证、违规鉴定等问题,引导鉴定机构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加强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做好委托鉴定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民商事代理工作。对目前民商事代理工作鱼龙混杂、收费不规范、损害委托人权利等问题,司法局、律师协会和相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追究不法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等方式,切实规范法律服务工作。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加强对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审查,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六)加强证据真实性审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准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作伪证、报复陷害证人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以严格的执法行为引领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对村委会权力行使不规范、出具证明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要加大证据审查核实力度,准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七)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法官待遇较低的问题。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并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加大汇报和协调力度,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人员空编率高、职级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全院审判资源,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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