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钻孔作业时受伤 不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为工伤
2014-04-02 09:0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 | 作者:王石莎 刘雨姬
实施钻孔作业时受伤,却难以认定为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
林某平常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并多次为萍乡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钻孔(以下简称装修公司),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2013年4月6日,该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部分承包一户装修工程,并请林某自带工具实施钻孔作业。2013年9月5日,林某在实施钻孔过程中拔出钻机时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为要申请工伤认定,林某主张与装修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但装修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后,装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林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自带工具为原告及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且对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被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林某平常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并多次为萍乡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钻孔(以下简称装修公司),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2013年4月6日,该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部分承包一户装修工程,并请林某自带工具实施钻孔作业。2013年9月5日,林某在实施钻孔过程中拔出钻机时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为要申请工伤认定,林某主张与装修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但装修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后,装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林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自带工具为原告及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且对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被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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