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
2019-02-22 15:18:38
中国法院网讯 (袁林杰 刘刚) 近日,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原告湖北某光电公司与被告杨某在行政庭刘刚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给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画上圆满句号。
2018年4月,被告杨某到原告处从事电线压线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书,但约定了每月的劳动报酬和上下班的考勤制度,杨某接受了原告处的管理模式。4月28日,上班没几天的杨某在仓库工作时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九江市171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承担了杨某的医疗费用,并按月支付了其4月-8月的工资。
因双方就工伤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杨某于10月21日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认定书,认定杨某与湖北某光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认定书,遂于2019年1月11日向黄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月28日,黄梅法院行政庭刘刚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庭审,刘刚了解到原告的起诉意图:明知这场官司会输,但就想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迫使杨某降低赔偿金额。如果仅仅是为了结案,刘刚本可以当庭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考虑到在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将会继续进行劳动关系二审,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再次提起诉讼等一系列仲裁程序,可能需耗时二到三年。因此,为了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刘刚耐心地用法理开导双方,劝说他们进行调解结案,并给出一段时间让其自行调解。
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四,原、被告按通知的时间来法院接受调解。这一次调解,刘刚直接把重点放在一次性给予经济赔偿上。经过原、被告双方几轮的谈判,请示领导和等待回复,双方最终以一次性赔偿7万元达成协议。最后,该案以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另行签订调解协议结案。
在调解协议签约现场,原、被告双方被刘刚法官认真负责、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均表示对此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至此,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8年4月,被告杨某到原告处从事电线压线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书,但约定了每月的劳动报酬和上下班的考勤制度,杨某接受了原告处的管理模式。4月28日,上班没几天的杨某在仓库工作时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九江市171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承担了杨某的医疗费用,并按月支付了其4月-8月的工资。
因双方就工伤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杨某于10月21日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认定书,认定杨某与湖北某光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认定书,遂于2019年1月11日向黄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月28日,黄梅法院行政庭刘刚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庭审,刘刚了解到原告的起诉意图:明知这场官司会输,但就想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迫使杨某降低赔偿金额。如果仅仅是为了结案,刘刚本可以当庭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考虑到在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将会继续进行劳动关系二审,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再次提起诉讼等一系列仲裁程序,可能需耗时二到三年。因此,为了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刘刚耐心地用法理开导双方,劝说他们进行调解结案,并给出一段时间让其自行调解。
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四,原、被告按通知的时间来法院接受调解。这一次调解,刘刚直接把重点放在一次性给予经济赔偿上。经过原、被告双方几轮的谈判,请示领导和等待回复,双方最终以一次性赔偿7万元达成协议。最后,该案以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另行签订调解协议结案。
在调解协议签约现场,原、被告双方被刘刚法官认真负责、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均表示对此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至此,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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