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拒发土地补偿款 “入赘男”怒告获支持
2014-03-05 09:07: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廖慧 张君
  男子入赘女方,并于婚后将其户口迁至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那么其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村民小组限期向原告项某(男)、潘某(女)、项某妍支付征地补偿款3360.6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原告项某与潘某以男到女家的方式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8月4日,将其户口迁至女方潘某所在的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村民小组上。2011年8月25日,两人生育一女,取名项某妍。原告一家三口均落户在被告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村民小组处。

  另查明,2013年,因修建公路,被告所在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据此取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89615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经村民大会通过,将该笔土地补偿款平均分配给了该组的77名村民,但未分配给三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潘某出生后即在被告处落户,原告项某以男到女家方式与原告潘某结婚后,原告项某的户口迁至被告处,二原告的婚生小孩出生后,也落户在被告处,且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组,故三原告系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同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被告在2013年因土地被征收取得的征收款系该组全体村民共同共有的财产,被告在对上述财产进行分配时,没有分配给三原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三原告要求参与分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上述款项89615元,按照该组实际人数80人,平均进行分配,每人应分得的份额为1120.2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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