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村官私分土地补偿款双双领刑十年
2005-06-10 15:01:08
     中国法院网讯 (欧阳九林)  6月10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两村官私分土地补偿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暂扣赃款人民币418814.38元,发还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

  法院审理查明,陈福祥、李康英任在担任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组长、出纳期间,该组的部分土地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征地补偿款通过银行划到窑埠村第11组管理的一个账户上。2004年6月29日下午,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副组长陈仕仁(另案处理)将组长陈福祥、出纳李康英约到一起,商量将其中压力容器厂空地1902.44平方米的补偿款人民币419488元三人平分,陈福祥、李康英均同意,三人商定将此款划到李康英名下。之后,陈仕仁做好表将压力容器厂空地补偿款列入李康英的名下,次日,三人一起持银行支票、11组土地补偿款的表册到建设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在将补偿款转给其他村民的同时,将压力容器厂空地补偿款人民币419488元扣除李康英在组里的欠款后,余款386591元转入李康英的存折,李康英在补偿款的表册上签字领受。7月1日,陈仕仁、陈福祥从李康英的存折中取出人民币279600元,二人平分,李康英实际分得139888元。2004年7月17日,李康英将分得的赃款转存入其丈夫金某的银行存折里。2004年8月13日,因害怕事情败露,陈仕仁、陈福祥分别将侵吞的钱中的278000元交回给李康英。

  2004年9月14日,司法机关在立案查处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白某涉嫌受贿案时,分别对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进行问话调查,陈福祥、李康英当天即供述了结伙侵吞上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2004年12月28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涉嫌贪污案。2004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康英将人民币308509.38元交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康英又将人民币110305元交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退赃(含利息)。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吞政府交其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人民币4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陈福祥、李康英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在接受司法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福祥、李康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退出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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