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赴日旅游脱团 母亲担保支付旅行社十万元
2014-01-29 14:57:21
中国法院网讯 (阳瑜 雷娜) 桂林一名女子参加旅游团出境旅游,到日本后擅自脱离旅游团滞留,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担保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蒋英兰给付原告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万元。
2011年7月1日,原告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女儿苏茗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女儿能按时随团返回中国,不会延期滞留日本,若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鑫海国际旅行社出具《担保函》,保证客人能按时随团返回中国,不会延期滞留日本,若客人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愿为客人承担一切担保责任。
2011年7月6日10时左右,旅行团将要从酒店出发时发现苏茗不在,找遍了酒店周边也没有发现。该团领队于2011年7月7日向日本泉佐野警察署报告,并同时向中国公安机关提交报案书,认为苏茗是骗取签证,恶意滞留境外。
因客人非法滞留日本,鑫海国际旅行社发传真通知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前支付苏茗非法滞留罚金余下的7万元(罚金共计10万元,已支付3万元)。2012年5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寄出邮件给被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支付10万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苏茗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被告出具的《担保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一旦苏茗出现滞留不归或与其逗留的情况,在接到原告通知四日向原告支付担保金10万元,现被告未能保证苏茗按期回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担保金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2011年7月1日,原告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女儿苏茗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女儿能按时随团返回中国,不会延期滞留日本,若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鑫海国际旅行社出具《担保函》,保证客人能按时随团返回中国,不会延期滞留日本,若客人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愿为客人承担一切担保责任。
2011年7月6日10时左右,旅行团将要从酒店出发时发现苏茗不在,找遍了酒店周边也没有发现。该团领队于2011年7月7日向日本泉佐野警察署报告,并同时向中国公安机关提交报案书,认为苏茗是骗取签证,恶意滞留境外。
因客人非法滞留日本,鑫海国际旅行社发传真通知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前支付苏茗非法滞留罚金余下的7万元(罚金共计10万元,已支付3万元)。2012年5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寄出邮件给被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支付10万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苏茗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被告出具的《担保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一旦苏茗出现滞留不归或与其逗留的情况,在接到原告通知四日向原告支付担保金10万元,现被告未能保证苏茗按期回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担保金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马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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