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4-01-15 10:2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盛奎伟
【案情】
2012年8月25日,张兵与李艳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张灵敏。后双方因吵架导致分居,李艳到外租房居住,张灵敏与李艳共同生活。因李艳收入微薄,无法维持其与儿子生活,故李艳多次向张兵索要儿子的抚养费,但张兵一直不予理睬,故李艳以张灵敏为原告、将张兵起诉到法院。
【分歧】
张兵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兵与李艳虽未离婚,但张兵作为张灵敏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张兵与李艳未离婚的前提下,张兵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张兵与李艳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导致两人分居生活,张兵据此而不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李艳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杨青青的正常生活时,而张兵在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已侵犯到了张灵敏的生存权。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张灵敏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张兵主张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5日,张兵与李艳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张灵敏。后双方因吵架导致分居,李艳到外租房居住,张灵敏与李艳共同生活。因李艳收入微薄,无法维持其与儿子生活,故李艳多次向张兵索要儿子的抚养费,但张兵一直不予理睬,故李艳以张灵敏为原告、将张兵起诉到法院。
【分歧】
张兵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兵与李艳虽未离婚,但张兵作为张灵敏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张兵与李艳未离婚的前提下,张兵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张兵与李艳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导致两人分居生活,张兵据此而不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李艳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杨青青的正常生活时,而张兵在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已侵犯到了张灵敏的生存权。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张灵敏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张兵主张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