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诈骗44万医保药费获刑6年
2018-12-19 09:51:34 | 来源:新京报
12月18日上午,孙某、姜某和宋某(从左至右)在法院受审。
借用他人医保卡和工伤证领取医保报销药品,随后低价倒卖,涉案金额44万余元,宋某、姜某以及证件出借人孙某等3人因涉嫌诈骗罪于12月18日上午在海淀法院接受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宋某和姜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提供工伤证的孙某判处缓刑。
夫妻用四张医保卡倒药被控诈骗44万余
现年44岁的宋某和49岁的姜某是一对夫妻。检方指控,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姜某以借用证件取药,并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被告人孙某、许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处借得四人的工伤证、医保卡。
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宋某、姜某冒用孙某等4人的证件,多次在北京的医院开医保报销药品,并将上述药品低价卖出。被告人宋某、姜某通过上述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共计446378.61元。
其中,宋某、姜某冒用孙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96354.53元、冒用陈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07302.97元、冒用黄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11062.84元、冒用许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31658.27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姜某向被告人孙某支付9000元证件使用费。
被告人宋某、姜某于2018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上述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宋某、姜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宋某和姜某在3到5年期间量刑,对孙某施以缓刑。
宋某的辩护人表示,宋某案发后构成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姜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其在案件中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同时,相关医院和监管部门在取药监管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应加强相关的监管。
虽然如实供述但造成损失无法挽回
法院审理后对该案当庭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宋某和姜某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长时间多次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孙某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并属于自首。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某和姜某有期徒刑6年,并各自处罚金10万元,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后,向宋某提供工伤证和医保卡的许某、黄某和陈某被另案处理,2018年12月14日,海淀法院已经以诈骗罪,判处上述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4000元医保药品1400元卖出
宋某在此前的供述中表示,2017年10月,自己坐公交车时听到别人说,医保卡和工伤证可以开药,然后把药卖出后可以赚钱。宋某丈夫姜某此前曾在矿上工作,后来矿场发生了塌方,包括姜某在内的工人受伤后各自回到了家乡,并领取了工伤证。“拿着工伤证去开具一些骨科药是免费的。”宋某说她开始联络姜某的同事,让4名持有工伤证的人员将工伤证和医保卡交给自己。姜某则在此前供述中表示,妻子宋某看到街边收药的小广告后,回家表示可以通过工伤证取药赚钱,姜某还曾劝阻过妻子不要这么做,但宋某不肯听从。
根据相关医院医生的证言,在工伤医保人员领取药品时,需出示工伤证、医保卡和身份证,并且需本人到场,才可以领取药品,医院不允许他人代领药品。
根据在案证据,宋某所持的工伤证,均属于工伤医保的范畴,按照级别,这类工伤在骨科医保范畴内是百分之百可以报销的。
宋某从10月份开始每月通过自己或者丈夫姜某微信给上述人员每月转账1500元左右,截止到案发前,提供工伤证的孙某从宋某手中获得转账9000元。
根据统计,宋某此前每次从医院领取的药品价值大概在4000元左右,然后每次以1400元的价格卖出,每个月两次用这种方法将药品卖出给收药者。
宋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开始去领药时很顺利,医院只检查工伤证和医保卡,但没有检查身份证,此后医院加强了管理,核对领药者的身份证,此后,姜某在帮助宋某去医院领药的过程中,被发现随即被抓获。
■现场
丈夫知情并参与不能认定从犯
“药是我拿的,我对此认罪认罚,我老公对这件事不是很清楚,他身体不好,09年开始就失去了劳动能力……”宋某在法庭反复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丈夫姜某受审时一直坐在宋某身边,在自我辩解时表示,他在矿上工作时,因为现场的坍塌而造成腰椎间盘突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案发前,找到了一份安保的工作,自己对妻子卖药的行为并不太了解。此刻,公诉人找出姜某此前的供述,其中显示姜某曾表示他在倒药过程中与妻子有所分工,对此,姜某表示:“这份口供我没仔细看就签字了。”
对于宋某将责任“揽上身”的做法,公诉人在法庭表示,宋某倒卖药品的行为,没有姜某的帮助是不可能完成的,同时,根据此前的证据,姜某不仅了解妻子的所作所为并进行过劝阻,同时还联系取得了涉案的几张医保卡和工伤证,因此,姜某在案件中已经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从犯。法庭在宣判时,也采纳了公诉人的观点,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姜某对倒药的事情知情并且参与,因此不能认定为从犯。
■解读
倒药者背后是医保黑产业链
本案的主审法官姜楠表示,从该案中可看出,在倒药者背后,一条有关医保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首先,被告人多次对犯罪源头供述不一致,在案发后,对于如何产生倒药获利这个念头,宋某和姜某有着多种说辞,分别是在公交车上听到的,从路边电线杆小广告看到的,以及从姜某以前的工友处学习的方法,不管是哪种方式,可以看出目前有不少人在从事和传播此类行为。
其次,被告人主要利用四张工伤证和医保卡,在各大医院冒领药品,每次领取4000余元的药品,每月两次,总计领取44万余元的药品,虽然医院现在加强了监管,要求本人持工伤证、医保卡和身份证领药,但是此类案件的发生还是暴露了监管和管理漏洞,法院也会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对社保医保部门发出相关建议。
再次,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药品的主要销路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各大医院门口有专门的药贩子收药,二是被告人提到有专门的药品集散地可以收购。法官表示,此类行为一方面造成了公共财产的巨大损失,对医保体系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另一方面造成了非常坏的示范效应,部分被告人开始贪图小便宜,为了每月1500元的好处费并提供了自己的工伤证,但起到了很坏的示范效应。
法官表示,冒用他人医保卡骗取医保/社保基金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从作案手法上看本案却不是首次出现。从涉案数额、罪犯人数、作案次数上来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规模医疗骗保类案件。
本案证据相对充分,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做过有罪供述,转账记录、开药信息、处方笺等亦能够佐证犯罪事实;虽然两被告人对部分事实当庭翻供,但考虑到两人的夫妻关系和证据间关联性,可采信度极低,且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夫妻用四张医保卡倒药被控诈骗44万余
现年44岁的宋某和49岁的姜某是一对夫妻。检方指控,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姜某以借用证件取药,并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被告人孙某、许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处借得四人的工伤证、医保卡。
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宋某、姜某冒用孙某等4人的证件,多次在北京的医院开医保报销药品,并将上述药品低价卖出。被告人宋某、姜某通过上述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共计446378.61元。
其中,宋某、姜某冒用孙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96354.53元、冒用陈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07302.97元、冒用黄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11062.84元、冒用许某的名义开药金额为131658.27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姜某向被告人孙某支付9000元证件使用费。
被告人宋某、姜某于2018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上述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宋某、姜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宋某和姜某在3到5年期间量刑,对孙某施以缓刑。
宋某的辩护人表示,宋某案发后构成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姜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其在案件中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同时,相关医院和监管部门在取药监管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应加强相关的监管。
虽然如实供述但造成损失无法挽回
法院审理后对该案当庭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宋某和姜某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长时间多次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孙某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并属于自首。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某和姜某有期徒刑6年,并各自处罚金10万元,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后,向宋某提供工伤证和医保卡的许某、黄某和陈某被另案处理,2018年12月14日,海淀法院已经以诈骗罪,判处上述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4000元医保药品1400元卖出
宋某在此前的供述中表示,2017年10月,自己坐公交车时听到别人说,医保卡和工伤证可以开药,然后把药卖出后可以赚钱。宋某丈夫姜某此前曾在矿上工作,后来矿场发生了塌方,包括姜某在内的工人受伤后各自回到了家乡,并领取了工伤证。“拿着工伤证去开具一些骨科药是免费的。”宋某说她开始联络姜某的同事,让4名持有工伤证的人员将工伤证和医保卡交给自己。姜某则在此前供述中表示,妻子宋某看到街边收药的小广告后,回家表示可以通过工伤证取药赚钱,姜某还曾劝阻过妻子不要这么做,但宋某不肯听从。
根据相关医院医生的证言,在工伤医保人员领取药品时,需出示工伤证、医保卡和身份证,并且需本人到场,才可以领取药品,医院不允许他人代领药品。
根据在案证据,宋某所持的工伤证,均属于工伤医保的范畴,按照级别,这类工伤在骨科医保范畴内是百分之百可以报销的。
宋某从10月份开始每月通过自己或者丈夫姜某微信给上述人员每月转账1500元左右,截止到案发前,提供工伤证的孙某从宋某手中获得转账9000元。
根据统计,宋某此前每次从医院领取的药品价值大概在4000元左右,然后每次以1400元的价格卖出,每个月两次用这种方法将药品卖出给收药者。
宋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开始去领药时很顺利,医院只检查工伤证和医保卡,但没有检查身份证,此后医院加强了管理,核对领药者的身份证,此后,姜某在帮助宋某去医院领药的过程中,被发现随即被抓获。
■现场
丈夫知情并参与不能认定从犯
“药是我拿的,我对此认罪认罚,我老公对这件事不是很清楚,他身体不好,09年开始就失去了劳动能力……”宋某在法庭反复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丈夫姜某受审时一直坐在宋某身边,在自我辩解时表示,他在矿上工作时,因为现场的坍塌而造成腰椎间盘突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案发前,找到了一份安保的工作,自己对妻子卖药的行为并不太了解。此刻,公诉人找出姜某此前的供述,其中显示姜某曾表示他在倒药过程中与妻子有所分工,对此,姜某表示:“这份口供我没仔细看就签字了。”
对于宋某将责任“揽上身”的做法,公诉人在法庭表示,宋某倒卖药品的行为,没有姜某的帮助是不可能完成的,同时,根据此前的证据,姜某不仅了解妻子的所作所为并进行过劝阻,同时还联系取得了涉案的几张医保卡和工伤证,因此,姜某在案件中已经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从犯。法庭在宣判时,也采纳了公诉人的观点,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姜某对倒药的事情知情并且参与,因此不能认定为从犯。
■解读
倒药者背后是医保黑产业链
本案的主审法官姜楠表示,从该案中可看出,在倒药者背后,一条有关医保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首先,被告人多次对犯罪源头供述不一致,在案发后,对于如何产生倒药获利这个念头,宋某和姜某有着多种说辞,分别是在公交车上听到的,从路边电线杆小广告看到的,以及从姜某以前的工友处学习的方法,不管是哪种方式,可以看出目前有不少人在从事和传播此类行为。
其次,被告人主要利用四张工伤证和医保卡,在各大医院冒领药品,每次领取4000余元的药品,每月两次,总计领取44万余元的药品,虽然医院现在加强了监管,要求本人持工伤证、医保卡和身份证领药,但是此类案件的发生还是暴露了监管和管理漏洞,法院也会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对社保医保部门发出相关建议。
再次,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药品的主要销路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各大医院门口有专门的药贩子收药,二是被告人提到有专门的药品集散地可以收购。法官表示,此类行为一方面造成了公共财产的巨大损失,对医保体系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另一方面造成了非常坏的示范效应,部分被告人开始贪图小便宜,为了每月1500元的好处费并提供了自己的工伤证,但起到了很坏的示范效应。
法官表示,冒用他人医保卡骗取医保/社保基金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从作案手法上看本案却不是首次出现。从涉案数额、罪犯人数、作案次数上来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规模医疗骗保类案件。
本案证据相对充分,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做过有罪供述,转账记录、开药信息、处方笺等亦能够佐证犯罪事实;虽然两被告人对部分事实当庭翻供,但考虑到两人的夫妻关系和证据间关联性,可采信度极低,且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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