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留遗嘱难定真假 笔迹鉴定确认真实性
2013-11-15 09:35:30
中国法院网讯 老母亲去世后,子女收拾遗物发现老母亲留下的遗嘱,明确写明因其中一子“不孝顺”,剥夺该子继承遗产的权利。三名子女遂将“不孝子”告上法庭,要求按此遗嘱分割遗产。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不孝子”一口咬定遗嘱系伪造,遂进行笔迹鉴定,后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法庭调解结案。
李某某(女)与胡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胡某某因病去世;2012年4月,年近8旬的李某某因脑血管病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后李某某的长子胡某甲、长女胡某乙、次女胡某丙在收拾母亲的遗物时在床垫下发现签有李某某姓名并摁有手印的“李某某自述”材料一份,该份“自述”书中明确载明因次子胡某丁不孝,故李某某立下遗嘱,剥夺胡某丁对于李某某夫妻的遗产的继承权。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遂一纸诉状将胡某丁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自述”书内容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丁坚决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对“自述”书中笔迹进行鉴定。胡某丁在无法提供合格检材的情况下,一口咬定该“自述”书为胡某甲书写伪造,同时要求以胡某甲的笔迹来作比对,如鉴定结果认为该“自述”书并非胡某甲书写,即胡某丁认可该“自述”书为李某某亲笔书写并摁手印。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当即表示同意进行笔迹鉴定。后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自述”书确非胡某甲书写。庭审中,承办法官依据鉴定结果给兄妹四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父母遗留的房屋由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共同继承,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给付胡某丁房屋折价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款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某通过“自述”书的形式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胡某丁虽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应检材,在双方均同意使用胡某甲的笔迹作比对,而司法鉴定结果确定遗嘱并非胡某甲书写的情况下,应认定遗嘱的真实性。但李某某无权对胡某某的财产进行处分,该遗嘱中对胡某某财产进行处分的部分应属无效。
李某某(女)与胡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胡某某因病去世;2012年4月,年近8旬的李某某因脑血管病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后李某某的长子胡某甲、长女胡某乙、次女胡某丙在收拾母亲的遗物时在床垫下发现签有李某某姓名并摁有手印的“李某某自述”材料一份,该份“自述”书中明确载明因次子胡某丁不孝,故李某某立下遗嘱,剥夺胡某丁对于李某某夫妻的遗产的继承权。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遂一纸诉状将胡某丁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自述”书内容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丁坚决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对“自述”书中笔迹进行鉴定。胡某丁在无法提供合格检材的情况下,一口咬定该“自述”书为胡某甲书写伪造,同时要求以胡某甲的笔迹来作比对,如鉴定结果认为该“自述”书并非胡某甲书写,即胡某丁认可该“自述”书为李某某亲笔书写并摁手印。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当即表示同意进行笔迹鉴定。后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自述”书确非胡某甲书写。庭审中,承办法官依据鉴定结果给兄妹四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父母遗留的房屋由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共同继承,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给付胡某丁房屋折价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款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某通过“自述”书的形式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胡某丁虽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应检材,在双方均同意使用胡某甲的笔迹作比对,而司法鉴定结果确定遗嘱并非胡某甲书写的情况下,应认定遗嘱的真实性。但李某某无权对胡某某的财产进行处分,该遗嘱中对胡某某财产进行处分的部分应属无效。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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