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太委托美国律师公证遗嘱被判属有效
2013-12-11 10:53:53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生有四个子女的九旬老太李凤(化名)有三名子女在美国生活,李老太在探亲期间曾委托美国律师兼公证人胡某立下遗嘱一份,言明在她去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及钱款遗产,遗赠给拥有美国国籍的孙子晓天(化名),这才引起了晓天状告两位姑姑及父亲遗赠纠纷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定李老太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遂一审判决李老太名下的上海南京西路某号房屋产权份额中50%,归晓天所有;李老太在上海浦发银行存款中的16.9万元归晓天所有。
李老太经美国律师立下公证遗嘱
晓天的父亲夏林和三名姑姑夏君、夏蓝及夏芸(均系化名),均系李老太夫妇子女;晓天是夏林的儿子,暨李老太的孙子。涉案上海南京西路某号房屋系李老太与老伴共同共有的财产, 2003年9月26日,李老太的老伴在上海去世。丧偶的李老太曾于2004年7月立有遗嘱一份,该份遗嘱表示将前述房屋产权遗赠给晓天。
2006年1月7日,李老太在美国再立有遗嘱一份,除列明财产及对身后事做出安排外,还在遗嘱中声明:1、废除之前所立一切遗嘱及遗嘱性文件;2、将夫妻共有之动产中应得份额,平均分给四个子女;3、所有剩余之本人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不论所处何地),包括但不限于由该遗嘱处置之财产,由孙子晓天继承;4、遗嘱执行人为李老太的外孙许某。该遗嘱系打印遗嘱,由李老太在遗嘱上签名,现场见证人为赵某、张某,现场公证人为胡某,胡某的身份为美国新泽西州律师兼公证人,胡某作为公证人的任命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9日。2011年7月20日,李老太在上海去世,遗产包括涉案房屋及银行存款16.9万余元。
美国公民晓天要继承奶奶名下中国房产
2013年7月上旬,35岁晓天向法院递交了姑姑夏芸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同时起诉把姑姑夏君、夏蓝及父亲夏林告上法院称,祖父于2003年9月26日在上海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1年祖母在上海去世,祖母曾于2006年1月7日在美国立有遗嘱一份,将上海南京西路某号房屋所有权的62.5%及名下银行存款若干遗赠给本人,该遗嘱中指定执行人为祖母的外甥许某。在祖母大殓后,许某将上述遗嘱向自己及姑姑等出示,自己当场表示接受祖母的遗赠,但部分姑姑有异议。请求法院按祖母遗赠办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62.5%及名下存款16.9万元判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年近七旬的夏君、夏蓝对晓天所述亲属关系及父母亲的死亡时间等均无异议。但认为母亲所立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遗嘱不属于有效遗嘱;且晓天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嘱的表示,不认同晓天之诉。
中国公民在美国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第一祖母在美国所立遗嘱是否属有效?第二晓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表示接受遗赠?
晓天认为,祖母在美国所立遗嘱是经他姐姐安排,按照祖母真实意思办理的,由两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楼工作人员作见证,并由公证人胡某作公证,最后经我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认证,具有法律效力。在祖母大殓后亲属们吃豆腐饭时,许某将公证遗嘱的复印件交出,当时双方均在场自己表示接受该遗赠。
夏君、夏蓝认为,母亲年过九旬不可能自己打字,只能由其他人代为打字,在美国所立的打印遗嘱显然属于代书遗嘱。这份公证遗嘱尽管有母亲的签名,却没有公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涉及遗嘱的两位见证人是否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晓天并未举证。声称办理该遗嘱是晓天的姐姐带老人去律师楼,相关费用由晓天姐姐支付,见证人又是律师楼雇员。也就是说晓天的姐姐向两位见证人支付了报酬,见证人系收受利害关系人的钱款而失去了见证资格。强调在母亲大殓后吃豆腐饭时,许某将公证遗嘱的复印件交给双方,但晓天并未表示接受继承。
诉讼中,该遗嘱的执行人许某以证人身份到庭述称,李老太是他大舅妈。2006年夏天,李老太在上海住所将涉案公证遗嘱交给她,嘱咐他待她百年后吃豆腐饭时宣示遗嘱。后来他照办了,在豆腐饭桌上宣示了遗嘱后分别交给了诉讼双方。当时,晓天还问是什么意思?在获悉了原委后,晓天说奶奶对他真好,奶奶给的东西他要的。
我国认可美国公证遗嘱属有效
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于2006年1月7日在美国所立,要判断该遗嘱的效力应当先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遗嘱方式、遗嘱效力均可使用遗嘱人国籍国的法律,李老太在去世前仍为我国公民,她在美国所立的遗嘱可以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法律公民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我国法律对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中可得出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办理公证遗嘱人应为遗嘱人,二是承办机关应为公证机关。
法院认为,李老太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将其名下本市南京西路某号房屋产权份额及个人动产遗赠给晓天,晓天在法定时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成立。但涉案房屋属李老太夫妇共同共有财产,老伴去世后,该共同共有形式解体为按份共有,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李老太名下个人拥有该房屋50%的份额,该50%份额依照李老太生效遗嘱,应有晓天取得并承担过户等相关费用。至于李老太老伴名下的50%房屋产权,尚在诉讼中因未确定李老太应得部分,对此晓天该部分主张该案暂不作处理,待李老太老伴遗产析产后再主张。涉及晓天主张李老太名下存款16.9万元,可从李老太在银行存款17.9万余元中划拨,晓天明确表示放弃李老太动产中超过16.9万元的部分,系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权利,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了判决。据悉,案件判决后,因该案当事人不服判决已上诉提请了二审。
法官点评美国公证遗嘱中国判决遗产
法官认为,办理该遗嘱的律师兼公证人胡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公证机关”需作如下分析:第一从身份上看,胡某是美国新泽西州的律师兼公证人,其履行职务的时间在其公证人的任命期限内,是该国的合法公证机关。第二从公证内容看,公证内容与我国法律、社会程序并无冲突。第三从字面意思看,法律并没有适用“我国公证机关”的字样,而是表述为“公证机关”,即法律并没有排除公证遗嘱可由他国公证机关公证。第四从便于我国公民跨国活动看,承认一国的无害公证行为,可为我国公民从事国际交往活动提供便利,减少不必要的时间、金钱、精力开支。据此,法院在该案中认可美国律师兼公证人胡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该公证遗嘱形式属有效。结合该案遗嘱执行人许某陈述的证词内容翔实,且可与当事人陈述相印证。对许某的证词法院予以采信,晓天是在法定时限内接受了遗赠。
李老太经美国律师立下公证遗嘱
晓天的父亲夏林和三名姑姑夏君、夏蓝及夏芸(均系化名),均系李老太夫妇子女;晓天是夏林的儿子,暨李老太的孙子。涉案上海南京西路某号房屋系李老太与老伴共同共有的财产, 2003年9月26日,李老太的老伴在上海去世。丧偶的李老太曾于2004年7月立有遗嘱一份,该份遗嘱表示将前述房屋产权遗赠给晓天。
2006年1月7日,李老太在美国再立有遗嘱一份,除列明财产及对身后事做出安排外,还在遗嘱中声明:1、废除之前所立一切遗嘱及遗嘱性文件;2、将夫妻共有之动产中应得份额,平均分给四个子女;3、所有剩余之本人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不论所处何地),包括但不限于由该遗嘱处置之财产,由孙子晓天继承;4、遗嘱执行人为李老太的外孙许某。该遗嘱系打印遗嘱,由李老太在遗嘱上签名,现场见证人为赵某、张某,现场公证人为胡某,胡某的身份为美国新泽西州律师兼公证人,胡某作为公证人的任命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9日。2011年7月20日,李老太在上海去世,遗产包括涉案房屋及银行存款16.9万余元。
美国公民晓天要继承奶奶名下中国房产
2013年7月上旬,35岁晓天向法院递交了姑姑夏芸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同时起诉把姑姑夏君、夏蓝及父亲夏林告上法院称,祖父于2003年9月26日在上海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1年祖母在上海去世,祖母曾于2006年1月7日在美国立有遗嘱一份,将上海南京西路某号房屋所有权的62.5%及名下银行存款若干遗赠给本人,该遗嘱中指定执行人为祖母的外甥许某。在祖母大殓后,许某将上述遗嘱向自己及姑姑等出示,自己当场表示接受祖母的遗赠,但部分姑姑有异议。请求法院按祖母遗赠办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62.5%及名下存款16.9万元判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年近七旬的夏君、夏蓝对晓天所述亲属关系及父母亲的死亡时间等均无异议。但认为母亲所立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遗嘱不属于有效遗嘱;且晓天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嘱的表示,不认同晓天之诉。
中国公民在美国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第一祖母在美国所立遗嘱是否属有效?第二晓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表示接受遗赠?
晓天认为,祖母在美国所立遗嘱是经他姐姐安排,按照祖母真实意思办理的,由两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楼工作人员作见证,并由公证人胡某作公证,最后经我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认证,具有法律效力。在祖母大殓后亲属们吃豆腐饭时,许某将公证遗嘱的复印件交出,当时双方均在场自己表示接受该遗赠。
夏君、夏蓝认为,母亲年过九旬不可能自己打字,只能由其他人代为打字,在美国所立的打印遗嘱显然属于代书遗嘱。这份公证遗嘱尽管有母亲的签名,却没有公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涉及遗嘱的两位见证人是否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晓天并未举证。声称办理该遗嘱是晓天的姐姐带老人去律师楼,相关费用由晓天姐姐支付,见证人又是律师楼雇员。也就是说晓天的姐姐向两位见证人支付了报酬,见证人系收受利害关系人的钱款而失去了见证资格。强调在母亲大殓后吃豆腐饭时,许某将公证遗嘱的复印件交给双方,但晓天并未表示接受继承。
诉讼中,该遗嘱的执行人许某以证人身份到庭述称,李老太是他大舅妈。2006年夏天,李老太在上海住所将涉案公证遗嘱交给她,嘱咐他待她百年后吃豆腐饭时宣示遗嘱。后来他照办了,在豆腐饭桌上宣示了遗嘱后分别交给了诉讼双方。当时,晓天还问是什么意思?在获悉了原委后,晓天说奶奶对他真好,奶奶给的东西他要的。
我国认可美国公证遗嘱属有效
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于2006年1月7日在美国所立,要判断该遗嘱的效力应当先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遗嘱方式、遗嘱效力均可使用遗嘱人国籍国的法律,李老太在去世前仍为我国公民,她在美国所立的遗嘱可以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法律公民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我国法律对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中可得出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办理公证遗嘱人应为遗嘱人,二是承办机关应为公证机关。
法院认为,李老太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将其名下本市南京西路某号房屋产权份额及个人动产遗赠给晓天,晓天在法定时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成立。但涉案房屋属李老太夫妇共同共有财产,老伴去世后,该共同共有形式解体为按份共有,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李老太名下个人拥有该房屋50%的份额,该50%份额依照李老太生效遗嘱,应有晓天取得并承担过户等相关费用。至于李老太老伴名下的50%房屋产权,尚在诉讼中因未确定李老太应得部分,对此晓天该部分主张该案暂不作处理,待李老太老伴遗产析产后再主张。涉及晓天主张李老太名下存款16.9万元,可从李老太在银行存款17.9万余元中划拨,晓天明确表示放弃李老太动产中超过16.9万元的部分,系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权利,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了判决。据悉,案件判决后,因该案当事人不服判决已上诉提请了二审。
法官点评美国公证遗嘱中国判决遗产
法官认为,办理该遗嘱的律师兼公证人胡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公证机关”需作如下分析:第一从身份上看,胡某是美国新泽西州的律师兼公证人,其履行职务的时间在其公证人的任命期限内,是该国的合法公证机关。第二从公证内容看,公证内容与我国法律、社会程序并无冲突。第三从字面意思看,法律并没有适用“我国公证机关”的字样,而是表述为“公证机关”,即法律并没有排除公证遗嘱可由他国公证机关公证。第四从便于我国公民跨国活动看,承认一国的无害公证行为,可为我国公民从事国际交往活动提供便利,减少不必要的时间、金钱、精力开支。据此,法院在该案中认可美国律师兼公证人胡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该公证遗嘱形式属有效。结合该案遗嘱执行人许某陈述的证词内容翔实,且可与当事人陈述相印证。对许某的证词法院予以采信,晓天是在法定时限内接受了遗赠。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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