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挖掘绿地铺管道 物业起诉侵权被驳回
2013-11-14 15:26:33
中国法院网讯 一物业公司以燃气改造工程未经允许强行施工,破坏小区公共道路及绿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工,恢复原貌,并赔礼道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判决驳回该物业的起诉。
物业公司表示,2012年9月,燃气改造公司的施工人员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未出示任何相关的施工手续,强行进入原告所辖小区进行施工,使用重型机械挖沟,破坏大面积的公用绿地及共用设施。原告作为该小区的受托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及业主生活环境的维护管理职责,故阻止被告非法施工,但被告施工人员频频与原告及保安人员发生冲突。被告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业主的工作和生活,也干扰了原告的日常经营管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施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说法均不认同,理由是: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第二、被告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小区燃气改造项目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阻碍该项目施工;第三、虽然在工程过程中占用了一些绿地及道路,但是经过政府及业主同意,且在施工完毕后会恢复原状。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案中,涉诉小区中的道路及绿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涉诉小区道路及绿地享有合法的管理维护权,故原告在该案中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起诉。
物业公司表示,2012年9月,燃气改造公司的施工人员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未出示任何相关的施工手续,强行进入原告所辖小区进行施工,使用重型机械挖沟,破坏大面积的公用绿地及共用设施。原告作为该小区的受托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及业主生活环境的维护管理职责,故阻止被告非法施工,但被告施工人员频频与原告及保安人员发生冲突。被告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业主的工作和生活,也干扰了原告的日常经营管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施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说法均不认同,理由是: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第二、被告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小区燃气改造项目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阻碍该项目施工;第三、虽然在工程过程中占用了一些绿地及道路,但是经过政府及业主同意,且在施工完毕后会恢复原状。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案中,涉诉小区中的道路及绿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涉诉小区道路及绿地享有合法的管理维护权,故原告在该案中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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