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注意义务酿事故 法院依法判决化纠纷
2013-10-24 10:15:33
     中国法院网讯 (李红兴 廖毅)  一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监护人未尽看护义务,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岁幼童受伤的交通事故。10月23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由被告周伟民赔偿原告孙维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伤残鉴定、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 726.41元;驳回原告孙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9月30日,被告周伟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该县平等乡往固洞村交等组行驶,因赶时间回家遂超速行驶。谁料,途经固洞村原告屋门前公路的路段时,与在公路跟随其祖父行走的原告孙维相撞,造成原告孙维受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孙维的人身损害受伤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700元。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陪人误工费等九项共计人民币63 3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尚未成年,需其法定监护人监管,但原告在公路上行走时,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职责,从而发生此交通事故,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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