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 致人受伤全责赔偿
2013-10-24 08:44: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频道 | 作者:侯成丽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而康某在撞伤马某后既没有停车进行救助,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选择了离开事故现场。近日,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康某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26000元。
2013年3月21日,原告马某驾驶摩托车沿阳曲线三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被告康某驾驶摩托车与之相向行驶,当走到东庄路段时,被告康某为避让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马某受伤倒地不起,康某乘机离开现场,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后马某经医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陪侍费等共计26000元,由于康某在事故发生后仅赔偿1500元,为此,于2013年8月18日马某将康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既没有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而原告受伤后离开现场是为了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因此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原告马某与被告康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没有及时报警,显然都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但原告在事故中受伤,须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不具备及时报警的条件,而被告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而是逃离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1日,原告马某驾驶摩托车沿阳曲线三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被告康某驾驶摩托车与之相向行驶,当走到东庄路段时,被告康某为避让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马某受伤倒地不起,康某乘机离开现场,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后马某经医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陪侍费等共计26000元,由于康某在事故发生后仅赔偿1500元,为此,于2013年8月18日马某将康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既没有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而原告受伤后离开现场是为了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因此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原告马某与被告康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没有及时报警,显然都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但原告在事故中受伤,须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不具备及时报警的条件,而被告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而是逃离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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