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法院四措施提高反规避执行工作成效
2013-08-15 10:18:41
     中国法院网讯 (蓝炳荣)  2010年以来,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以贯彻落实最高法、广西高院、河池市中院关于认真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为契机,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在活动中,全院执行局干警调整执行思路,创新执行方法,消化积案,执行新收案件,进一步巩固清积成果,执行工作取得了无积案、无信访案、无抗法事件和结案率高、实际执结率高、标的到位率高、和解率高、社会评价高的“三无、五高”新的成效。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整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缓解我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使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加大反规避执行工作的舆论宣传

  强化舆论宣传可促进理解配合。规避执行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遏制规避执行不良现象,不能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而要动员全社会密切合作,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2010年以来大化法院在全县各乡镇、库区、山区开展宣传活动10余次,悬挂横幅、播放有关普法内容、发放宣传资料近6000多份,在大化电视台15天曝光40名“老赖”名单,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危害性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必要性,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报道,扩大宣传的效果,营造强大的执行声势,形成“打击一个、带动一片”的良好局面,提高执行威慑力。该院通过加强对规避、逃避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谴责力度,导致其产生被孤立感,使规避执行人在法制的环境中受到惩罚和教育,进而迫使其积极履行义务,并使有规避执行思想的被执行人受到警示,有效减少以至避免发生规避执行的行为。

  加强立审执配合,实现“无缝对接”

  大化法院在坚持立、审、执分离的原则之下,同时加强立、审、执之间的配合,即:从立案开始,法官即要进行诉讼指导、诉前调解、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提醒当事人提前做好对方当事人财产信息的采集工作,注意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审判环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尽可能地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执行工作压力,减少乃至避免规避执行案件的发生。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和审理初始环节,是法院查控财产的最佳时机。此时审判人员向债权人进行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和必要的财产调查,积极引导债权人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的流失,也为案件调解和执行做好准备,赢得先机和主动。

  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或明确违约责任,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成本,力促债务人主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在债权人适当让步的基础上换取的和解,部分债务人恶意利用债权人的让步诚意,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在签订协议之初,就不打算履行,故审判人员提前预防,向债权人提醒有相应保障的调解方案,减少调解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比率。

  积极推行邀请执行联络员参与执行制度

  大化法院聘请一些乡、村干部为协助执行联络员,请联络员帮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为执行工作打下前提基础。对被执行人有抵触情绪的案件,则邀请执行联络员参与协调,因为执行联络员来自基层组织,他们以普通老百姓的身份更容易融入当事人群体,更为当事人所接纳。2010年至今,该院邀请执行联络员参与执行案件107件,均能和解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快速反应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 合力围剿规避执行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成立执行快速反应小组。该院执行小组成员全天开通电话,在接到协助执行联络员、申请人或者案外人举报后,不论白天黑夜,工作日或者节假日,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执行现场,依法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完善财产查询制度,完善协助执行联络员制度,坚持联动司法机制。反规避执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法院一家不行,需要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大化法院与人民银行、公安、房产、国土、工商等18个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司法,实现法院直接查询平台,更能够快捷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资料,有利于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价值、确保法律权威。同时,邀请人大、政法委、政协、检察院监督我院执行了32件涉及群体、民生的重大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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