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家中发病死亡 社保局不认定工伤获支持
2013-07-29 14:15:44
中国法院网讯 (高勇) 一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家时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在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家属遂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熊某某系酉阳县木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12年9月1日晚在家突发疾病呕血,被邻居谭某、谭某之父谭某东、代某某以及熊某某之妻代某菊送到兴隆镇卫生院治疗,于2012年9月2日14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熊某某之妻代某菊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是依申请行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送达给了原告,在决定书中交待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未剥夺原告的救济权利,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当之处。原告诉称其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结合原、被告举质证意见和法庭调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熊某某系酉阳县木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12年9月1日晚在家突发疾病呕血,被邻居谭某、谭某之父谭某东、代某某以及熊某某之妻代某菊送到兴隆镇卫生院治疗,于2012年9月2日14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熊某某之妻代某菊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是依申请行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送达给了原告,在决定书中交待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未剥夺原告的救济权利,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当之处。原告诉称其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结合原、被告举质证意见和法庭调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