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事故 “合理时间”方能认定工伤
2013-12-30 09:59: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频道 | 作者:杨守东 王文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劳动部门却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张茜(化名)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茜的家人不服该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把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劳动部门意见。带着疑问,记者就此案进行了采访。
在采访中张茜的家人称,张茜是某家具公司的销售部员工,2011年3月13日,她像往常一样从单位回家,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的一处必经之路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经过抢救无效后离世,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劳动部门却出具证据描述了更加详细的经过:当天17点30分,张茜从位于中山北路的单位正常下班,下班后她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邀请同事绕道至某大型超市购物、用餐直到19点30分。此后又到某大厦等候朋友下班,20点30分与朋友见面后共同回家。在途中,张茜的摩托车出现了故障,她将车停在行车道予以处理,21点30分,在修理摩托车的过程中,一辆货车将她撞倒。
也就是说,从张茜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小时,那么这种情形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铜山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张茜绕路去超市购物、等候朋友下班等行为耗时4个小时,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而劳动部门根据张茜工友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铜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取原告诉讼费50元。
在采访中张茜的家人称,张茜是某家具公司的销售部员工,2011年3月13日,她像往常一样从单位回家,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的一处必经之路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经过抢救无效后离世,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劳动部门却出具证据描述了更加详细的经过:当天17点30分,张茜从位于中山北路的单位正常下班,下班后她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邀请同事绕道至某大型超市购物、用餐直到19点30分。此后又到某大厦等候朋友下班,20点30分与朋友见面后共同回家。在途中,张茜的摩托车出现了故障,她将车停在行车道予以处理,21点30分,在修理摩托车的过程中,一辆货车将她撞倒。
也就是说,从张茜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小时,那么这种情形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铜山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张茜绕路去超市购物、等候朋友下班等行为耗时4个小时,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而劳动部门根据张茜工友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铜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取原告诉讼费50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