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时效工伤未认定 电工状告公司被驳回
2013-12-30 08:43: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徐建国
法律对公民行使民事权利一般都有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若不按法律规定时限及时主张合法权利,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某粮油公司的电工吴师傅最近就碰到一桩烦心事:本可以按规定申报工伤,却因不懂法,加上办事拖拉,错过了1年时效,被仲裁部门拒绝受理。
2008年9月吴师傅与新干某粮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2月21日,吴师傅在车间安装线路时,探身去够电线头,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致右手腕骨骨折,住院治疗多日。粮油公司支付了吴师傅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2万元。后经鉴定,吴师傅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吴师傅受伤后,与公司因后续赔偿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吴师傅到处找人帮忙,希望通过熟人提高赔偿标准,一来二去耽误了不少时间,当吴师傅得知可以申报工伤赔偿时,距离吴师傅受伤已过去了15个月。 2013年6月14日,吴师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报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吴师傅于2012年2月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超过1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故不受理其申报。吴师傅一气之下将某粮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合同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等共计8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 吴师傅要求的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合同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等请求,都未经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可。吴师傅直接向法院提出这些主张,属程序违法,故依法驳回了吴师傅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和基础。工伤认定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吴师傅受伤后,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对吴师傅受伤是否为工伤,不能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否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另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案中,吴师傅申报工伤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劳动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也无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师傅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吴师傅与新干某粮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2月21日,吴师傅在车间安装线路时,探身去够电线头,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致右手腕骨骨折,住院治疗多日。粮油公司支付了吴师傅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2万元。后经鉴定,吴师傅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吴师傅受伤后,与公司因后续赔偿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吴师傅到处找人帮忙,希望通过熟人提高赔偿标准,一来二去耽误了不少时间,当吴师傅得知可以申报工伤赔偿时,距离吴师傅受伤已过去了15个月。 2013年6月14日,吴师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报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吴师傅于2012年2月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超过1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故不受理其申报。吴师傅一气之下将某粮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合同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等共计8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 吴师傅要求的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合同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等请求,都未经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可。吴师傅直接向法院提出这些主张,属程序违法,故依法驳回了吴师傅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和基础。工伤认定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吴师傅受伤后,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对吴师傅受伤是否为工伤,不能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否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另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案中,吴师傅申报工伤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劳动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也无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师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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