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满前13天脱逃并盗窃 数罪并罚"六进宫"
2013-07-19 11:14:45
     中国法院网讯 (林冬生 曹永清)  作为一名服刑人员,本应好好服刑改过,服刑期满后从看守所正正当当地出来,与亲人团聚。但却有人在服刑即将期满时,爬墙逃出看守所,且贼心不改,继续行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龙洪牙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洪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加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此前,被告人龙洪牙已经有过“五进宫”的经历了。其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5月3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诈骗于2008年8月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于201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在万载县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从万载县看守所后面的围墙处爬墙逃出看守所,随后脱逃,逃脱时距其刑满释放仅剩13天。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龙洪牙在宜丰县胡某家,盗得银手镯三只(其中一只为假银手镯),经鉴定,两个银手镯价值人民币216元。2013年4月5日,龙洪牙在宜丰县谢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2013年4月6日,被告人龙洪牙被万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洪牙在服刑期间逃离改造场所,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龙洪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洪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犯脱逃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洪牙在原判决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应和后罪所判刑罚依法并罚。鉴于被告人龙洪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万载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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