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探亲时脱逃流浪14年 为心安投案从轻处罚
2013-04-10 10:13:01
中国法院网讯 (吴谮钣) 一个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因为表现较好,多次请假经批准后均按期回所继续服刑,可就在一次家中孩子生病再次请假回家探亲后,其居然认为自己刑期所剩不多而选择了脱逃,在经历了14年的化名逃亡流浪生活后,最终还是因经受不了内心煎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被告人梁某犯脱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梁某系江苏省新沂市人,因盗窃罪于1996年9月1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后留在新沂市看守所服刑。梁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经看守所批准多次请假出所回家探望,后均按照规定期限回所继续服刑。
1997年8月中旬,梁某家中孩子生病。他再次向看守所请假回家料理,鉴于梁某的良好表现,看守所给他批准了4天假期。但这一次,梁某认为反正自己的刑期所剩不多,便决定趁此机会一不做二不休,不回看守所了。之后,走上逃亡之路的梁某先后流浪到新疆、苏州等地,因为害怕身份暴露,梁某不敢利用真实的姓名,而是化名为李某以打零工为生。
梁某这一躲就是14个年头,直到2011年12月1日,惶惶不可终日的梁某最终为求心安选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流浪在外十几年,我就像一只惊弓之鸟,内心一直倍感煎熬,现在却终于觉得安宁了。”受审时,梁某追悔莫及,他称自己是一念之差铸成大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后,身为服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脱离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梁某系江苏省新沂市人,因盗窃罪于1996年9月1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后留在新沂市看守所服刑。梁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经看守所批准多次请假出所回家探望,后均按照规定期限回所继续服刑。
1997年8月中旬,梁某家中孩子生病。他再次向看守所请假回家料理,鉴于梁某的良好表现,看守所给他批准了4天假期。但这一次,梁某认为反正自己的刑期所剩不多,便决定趁此机会一不做二不休,不回看守所了。之后,走上逃亡之路的梁某先后流浪到新疆、苏州等地,因为害怕身份暴露,梁某不敢利用真实的姓名,而是化名为李某以打零工为生。
梁某这一躲就是14个年头,直到2011年12月1日,惶惶不可终日的梁某最终为求心安选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流浪在外十几年,我就像一只惊弓之鸟,内心一直倍感煎熬,现在却终于觉得安宁了。”受审时,梁某追悔莫及,他称自己是一念之差铸成大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后,身为服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脱离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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