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非遗产 法院判决双亲不必替子还债
2013-06-21 11:10:33
中国法院网讯 (彭朝锦)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某乡村的一男子黄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了黄某某的父母黄某夫妇18万元。在黄某夫妇正为失去儿子悲痛欲绝之际,又摊上了某信用社起诉要求归还儿子借款的官司。究竟父母有义务归还儿子的借款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判决驳回某信用社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黄某某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黄某夫妇的独生子黄某某因经商需周转资金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31日,黄某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黄某夫妇18万元。因黄某某死亡时没有任何遗产,某信用社以黄某某死亡后有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黄某夫妇用赔偿金清偿借款。
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信用社主张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来分析,还是从取得时间来分析,死亡赔偿金均不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黄某夫妇的独生子黄某某因经商需周转资金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31日,黄某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黄某夫妇18万元。因黄某某死亡时没有任何遗产,某信用社以黄某某死亡后有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黄某夫妇用赔偿金清偿借款。
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信用社主张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来分析,还是从取得时间来分析,死亡赔偿金均不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