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船长走私柴油45吨 获刑一年罚金十万
2013-06-17 15:30: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蔡崇谋 杨源
庭审现场,边检官兵旁听庭审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一名渔船船长因逃避海关监管,在内海运输、贩卖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8715.32元,最终身陷囹圄。6月14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预谋出海运载成品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后,雇佣船员刘某等4人(均另行处理)驾驶一渔船从泉港区肖厝村码头出发,肖某担任该船船长,负责开船、确定航线和联系接驳走私柴油。

  同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肖某等人驾船到达台湾海峡澎湖海域,在该海域向事先联系好的一艘大油船接驳了45.48吨境外生产的零号柴油,后驾船返回。同日下午16时左右,厦门海关缉私局在湄洲岛东南海域对该船进行登船临检后,查获该船运载入境45.48吨柴油,并抓获被告人肖某及船员。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运载入境的45.48吨柴油偷逃国家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8715.32元。

  案发后,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扣押被告人肖某作案工具渔船一艘及该船运载入境的45.48吨柴油。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逃避海关监管,在内海运输、贩卖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没有合法证明,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871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肖某在案发后能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诚恳表示认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泉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法院开放日的一项活动,泉州边防检查站的部分官兵到现场全过程旁听了该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与审判长进行交流探讨。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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