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省一民警15次走私柴油144吨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05-08-30 16:01:13
     中国法院网讯 (王连友 赵晓华)  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俄罗斯推轮上购买柴油,并转卖他人从中渔利。日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2004年9月,佳木斯航运公安分局同江派出所经群众举报,将一艘在俄罗斯船上抽油的走私油船和油船驾驶员抓获。此案移交给佳木斯海关缉私分局后,警方又将高某抓获,高某对走私行为供认不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00年10月至2003年7月期间,先后15次从俄罗斯推轮上购买柴油共计144吨,并转卖他人从中获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达8万余元。

  高某当庭对走私犯罪予以否认,其辩护律师提出,高某在境内购买俄罗斯船燃料油不是走私行为,没有物证证明高某走私,只能证明其倒卖柴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俄罗斯船在中国境内未经海关许可,将自用燃料油向中国境内销售,此时的自用燃料油的性质已变为走私的普通货物,高某购买后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关税数额较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予惩处。高某走私柴油除被告人供述和多名证人证实外,还有高某对走私柴油的记帐本和受其雇用运油人董某的行车记录的技术鉴定和海关核定证明书佐证,应予认定。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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