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2013-06-14 14:1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宝军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和解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它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的反思,也是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甚至形成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果,例如,无锡市的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理论界也对刑事和解作了探讨,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对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可以说,刑事和解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议论的热点,尤其将刑事和解写进法律更说明了大家对其极大青睐。刑事和解有以下优势:1、在受害人方面,刑事和解能最大限度的使受害人获得物质赔偿,有利于恢复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利于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他朋友、同学重新建立友情。2、在犯罪人方面,刑事和解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有利于使犯罪人得到轻缓处理,特别是避免受到重刑罚的处理,有利于更好的感化、教育犯罪人。3、在国家社会方面,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进而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笔者查阅了大部分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文章和司法实务资料,对刑事和解理念仍然感到困惑或者担忧,因为没有一项理论成果能系统完整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其实质还在于没有将制约刑事和解的社会因素进行立体化、全面化的梳理与整合,但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简要梳理一下西方发达国家与刑事和解相似制度的社会成因: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指刑事案件中被控方与检察官达成的并经法院同意的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过程,它通常包括被告人承认一个较轻的罪名或者许多罪名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罪名,从而挽回比严厉的指控较轻的惩罚。在辩诉交易中,控方以被告承认被指控的某一罪名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为交易条件,允许被告不追究他的其他的可能的犯罪,从而使被告获得一个较轻的惩罚。其实质上是一种避重就轻的程序,被告同意认罪或者放弃对他审判的权利,从而换取消除或者减少某种指控。2、英国的认罪请求。在进入正式庭审程序之前,法官询问被告是否承认有罪,如果不承认有罪,则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如果承认有罪,则进入认罪请求的程序,被告由此可以免受正式法庭审理。认罪请求在英国治安法院被广泛应用,该法院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是通过认罪请求的案件。而它审理的可起诉案件,轻微案件也是认罪请求的案件。3、德国的惩罚令。它也是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措施,惩罚令有检察官制作,法官签署。其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过程行为,所搜集的证据,所适用的刑法条款,对被告的处罚。被告在接到惩罚令后如果在一周内不以书面形式或者亲自到法院提出反对意见,该惩罚令就生效。一旦被告提出反对意见,则直接进入正式审判程序。

  从上述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刑事和解相似制度的梳理发现,他们实施上述制度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然,也不乏批评的声音),其根本因素乃是他们国家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制度支撑。首先,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西方国家律师不仅拥有较高的地位还拥有较高的权利,这一切都得益于西方发达国家完备的律师制度,主要表现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作证特免权等。其次,审前程序充分的司法保障,在审判前程序中,作为国家代表者的警察官员和检察官要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拘捕、搜查、扣押、讯问及追诉裁量等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运用不当,又极易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享有较充分的在场权、通信权、请求证据保全的权利,被告有沉默权等。再次,完善的证据勘验和展示制度,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为完备的技术条件,DNA等新技术广泛运用于案件侦查、较为完备的证据审查及展示程序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率,而能否直接侦破案件决定着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等方式结案。

  通过对制约刑事和解社会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存在较好的社会土壤与根基。笔者并不是西方崇拜主义者,我国也有一些符合自己本土实际的好的司法方法,例如,联合基层组织、乡镇及第三方的“三调联动”、“司法协理”等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刑事司法方法方面确实不敢恭维,也许刑事案件直接决定着人权、生命等重大问题,我国刑事司法之路走的相当谨慎,司法方法一直略显单一或者僵化。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我们从试水到推广刑事和解却一直没有解决制约其成长的社会制度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看到刑事和解的两面性,不能过度强化刑事和解而形成泛滥的局面,一味的狂热带来的可能是自己伤痕累累,公正司法没做好反而引来“花钱买刑”的嫌疑。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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