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开车回家过年遇车祸身亡 法官助其家人渡难关
2013-06-08 14:45:17
中国法院网讯 (詹菊生) “真感谢法院的法官组织我们调解,案子结了,各方补偿我们的18.5万元全部兑现了,我们和那无爹无娘的孙儿总算可以捱过一段难关啦。感谢法官,也感谢我们难中无方才告的对方。我们自愿撤诉,不再告了。”这是5岁的江子杰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番真心谢意的表露。
2013年春节前,在浙江义乌袜厂打工的江西婺源县紫阳镇芸婵村的江涛、汪灶时夫妇准备回家过年。2013年1月31日,袜厂老板吴瑛好心将自己的客车借给江涛开回家过年,当晚平安到了家。次日,江涛驾驶该车带着妻子沿着718县道向临村坑口方向开去,行使中的车子从坑口大桥翻坠下河,夫妻双双身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婺源县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作了这样的描述:“水泥路面坑洼不平,路表潮湿,路宽7米,桥面北侧有石子占路面1.6米,桥面两侧有0.2米高水泥人行道,阴天,夜晚无路灯,视线一般。”事故车辆技术性能物证鉴定结论为灯光、转向、制动均正常;前轴左右转向轮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合格。交警部门分析事故成因认为,当事人江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发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江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江涛夫妇不幸溘然离世,留下双方年近花甲的父母双亲和一个年仅5岁的独生子。死者双方父母在家庭灾难中煎熬了几个月后,都把养育孙儿外甥作为共同的希望,于是小子杰及其爷爷奶奶(江炎、王蛟)、外公外婆(侯利、何英)便以“转向轮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桥面北侧有石子占路面”、“水泥路面坑洼不平”而导致父母双亲、儿子、女儿翻车坠桥身亡为由,将好心借车的车主、坑口砂石场、县交通局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余元。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民一庭庭长汪红霞接手主审这个案件。4月26日的庭审中,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不松动,三被告均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对死者的赔偿责任,讼争双方各执一词,拒绝当庭调解。为使该纠纷妥善、彻底解决,汪红霞法官决定暂时休庭。
在审查了所有在卷证据材料、法庭笔录和进行有关走访咨询一番之后,汪红霞感到三被告都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一个重要信息,即在不认为有过错的前提下可以对被告方适当予以补偿。因为汪红霞清楚,其一,原告方提出的三点理由,都不是江涛夫妇车翻人亡的直接原因,转向轮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桥面北侧有石子占路面和水泥路面坑洼不平与这对夫妇死亡也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这种路况下各类车辆一直穿流不息;其二,被告的三方虽各有微瑕,但也显然都不是导致江涛夫妇车翻人亡的直接原因,更何况车主将车借给江涛开回家过年是基于对得力员工的感情和好心;第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江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也不利五原告的诉讼主张,判决、执行可能一时难息纷争。为尽快解原告方之难,汪红霞决定组织一次庭外调解。汪红霞在庭后与原告方多次接触中,设身处地针对他们的诉求析法说理,取得了原告的信任,主动降低了诉求标准,并请求法官庭后再做做调解。汪红霞告诉原告方,“既然你们相信我,你们可以拿出意见,我先做做被告各方的工作,调调试。”
于是,汪红霞将原告方家庭遭遇之痛苦、均已年近花甲还要隔代抚养孙儿的现状及愿意放弃部分请求、希望再休庭期间再调解的意思与被告各方多次沟通协调。法官的细致工作和原告方的不幸遭遇,唤起被告方的救助深情。被告各方都表示,从慰抚一个不幸家庭的角度出发,在合理的要求内尽量配合法官调解。
灾祸无情,人间有义,司法有情。在汪红霞法官的沟通协调之下,被告各方法庭之外就已伸出温暖之手。是老板又是车主的吴瑛念江涛对厂方的贡献,从浙江义乌打电话对汪庭长说,“我愿意补偿原告方7万元。”坑口砂石场在电话中告诉汪庭长,“我们尽自己之力,也自愿拿出3万元。”事故发生地的路段养护承包人为紫阳镇,该镇党委书记程祖源表示,“原告方家庭之灾确实不幸,一家不安,一方不稳,我们已经商量决定给原告方总共补偿6.5万元,包括事故发生时镇里先行垫付的尸体保存费1.6万元和殡葬费1万元,以慰生者之伤。”
试调解有望。日前,汪红霞正式通知原、被告各方到法院进行庭后调解,并要求被告方按照自己的意思带足现金。庭后调解在平和的气氛中顺利进行。吴瑛对江涛父母说,“如果你儿子没死,他是不会要我赔一分钱的。”江培炎回答,“我相信是这样,只是我现在没有办法承受这份痛苦,才告了你们。”
在不计较对错之争,充满人间真情、政府关怀、司法温暖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方按事先之约把各自足额带来的现金当场交到原告方手中,吴瑛除交给原告方7万元现金外,还把车辆保险索赔可得的2万元相关资料一并交给原告,承诺该款也归原告所得。这起大额赔偿纠纷终以原告方当庭主动撤诉而彻底平息。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2013年春节前,在浙江义乌袜厂打工的江西婺源县紫阳镇芸婵村的江涛、汪灶时夫妇准备回家过年。2013年1月31日,袜厂老板吴瑛好心将自己的客车借给江涛开回家过年,当晚平安到了家。次日,江涛驾驶该车带着妻子沿着718县道向临村坑口方向开去,行使中的车子从坑口大桥翻坠下河,夫妻双双身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婺源县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作了这样的描述:“水泥路面坑洼不平,路表潮湿,路宽7米,桥面北侧有石子占路面1.6米,桥面两侧有0.2米高水泥人行道,阴天,夜晚无路灯,视线一般。”事故车辆技术性能物证鉴定结论为灯光、转向、制动均正常;前轴左右转向轮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合格。交警部门分析事故成因认为,当事人江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发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江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江涛夫妇不幸溘然离世,留下双方年近花甲的父母双亲和一个年仅5岁的独生子。死者双方父母在家庭灾难中煎熬了几个月后,都把养育孙儿外甥作为共同的希望,于是小子杰及其爷爷奶奶(江炎、王蛟)、外公外婆(侯利、何英)便以“转向轮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桥面北侧有石子占路面”、“水泥路面坑洼不平”而导致父母双亲、儿子、女儿翻车坠桥身亡为由,将好心借车的车主、坑口砂石场、县交通局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余元。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民一庭庭长汪红霞接手主审这个案件。4月26日的庭审中,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不松动,三被告均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对死者的赔偿责任,讼争双方各执一词,拒绝当庭调解。为使该纠纷妥善、彻底解决,汪红霞法官决定暂时休庭。
在审查了所有在卷证据材料、法庭笔录和进行有关走访咨询一番之后,汪红霞感到三被告都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一个重要信息,即在不认为有过错的前提下可以对被告方适当予以补偿。因为汪红霞清楚,其一,原告方提出的三点理由,都不是江涛夫妇车翻人亡的直接原因,转向轮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桥面北侧有石子占路面和水泥路面坑洼不平与这对夫妇死亡也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这种路况下各类车辆一直穿流不息;其二,被告的三方虽各有微瑕,但也显然都不是导致江涛夫妇车翻人亡的直接原因,更何况车主将车借给江涛开回家过年是基于对得力员工的感情和好心;第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江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也不利五原告的诉讼主张,判决、执行可能一时难息纷争。为尽快解原告方之难,汪红霞决定组织一次庭外调解。汪红霞在庭后与原告方多次接触中,设身处地针对他们的诉求析法说理,取得了原告的信任,主动降低了诉求标准,并请求法官庭后再做做调解。汪红霞告诉原告方,“既然你们相信我,你们可以拿出意见,我先做做被告各方的工作,调调试。”
于是,汪红霞将原告方家庭遭遇之痛苦、均已年近花甲还要隔代抚养孙儿的现状及愿意放弃部分请求、希望再休庭期间再调解的意思与被告各方多次沟通协调。法官的细致工作和原告方的不幸遭遇,唤起被告方的救助深情。被告各方都表示,从慰抚一个不幸家庭的角度出发,在合理的要求内尽量配合法官调解。
灾祸无情,人间有义,司法有情。在汪红霞法官的沟通协调之下,被告各方法庭之外就已伸出温暖之手。是老板又是车主的吴瑛念江涛对厂方的贡献,从浙江义乌打电话对汪庭长说,“我愿意补偿原告方7万元。”坑口砂石场在电话中告诉汪庭长,“我们尽自己之力,也自愿拿出3万元。”事故发生地的路段养护承包人为紫阳镇,该镇党委书记程祖源表示,“原告方家庭之灾确实不幸,一家不安,一方不稳,我们已经商量决定给原告方总共补偿6.5万元,包括事故发生时镇里先行垫付的尸体保存费1.6万元和殡葬费1万元,以慰生者之伤。”
试调解有望。日前,汪红霞正式通知原、被告各方到法院进行庭后调解,并要求被告方按照自己的意思带足现金。庭后调解在平和的气氛中顺利进行。吴瑛对江涛父母说,“如果你儿子没死,他是不会要我赔一分钱的。”江培炎回答,“我相信是这样,只是我现在没有办法承受这份痛苦,才告了你们。”
在不计较对错之争,充满人间真情、政府关怀、司法温暖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方按事先之约把各自足额带来的现金当场交到原告方手中,吴瑛除交给原告方7万元现金外,还把车辆保险索赔可得的2万元相关资料一并交给原告,承诺该款也归原告所得。这起大额赔偿纠纷终以原告方当庭主动撤诉而彻底平息。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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