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发生"狗咬狗" 无证养狗者被判赔偿3千元
2013-05-14 14:30:53
     中国法院网讯 (潘静波)  小狗被同类咬伤,不仅痛在自己身上,也痛在主人的心头。这不,年近六旬的龚先生就因一起“狗咬狗”事件,将同一小区的住户韩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两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韩先生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判决其赔偿龚先生宠物狗治疗费3千余元。

  2012年9月9日傍晚,龚先生和往常一样,带着自己的爱犬在小区内溜达。谁知,同一小区住户韩先生家的大狗突然从边上窜出来,咬他的小狗。龚先生急着把大狗赶跑,可小狗的眼睛还是被咬伤了。龚先生为此花去治疗费3270元。后就赔偿事宜经居委会调解不成,龚先生诉至法院。

  “狗虽然不名贵,但我和老伴对他确实有感情,养了九年了,现在狗喝水吃饭都有困难,每天还要滴眼药水,我们的生活也因此受到影响。”龚先生当庭表示,并要求韩先生赔偿宠物狗医疗费3270元、后期营养费和护理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办证,外出时未对犬只采取管束、佩戴狗罩等安全措施,造成龚先生犬只受伤并产生医疗费支出,理应进行赔偿。至于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无充分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韩先生赔偿龚先生宠物狗治疗费3270元,驳回龚先生的其他诉请。

  韩先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两家的犬只均未系好狗绳,龚先生的犬只是在互相撕咬中受伤,且龚先生处置不当才导致损害扩大,故请求依法改判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有关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确认龚先生的犬只系被突然冲出的韩先生的犬只所伤,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即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原审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韩先生所称两犬互相撕咬、龚先生处置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等上诉理由,并无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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