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好心”喂养流浪猫 一朝伤人遭索赔
2013-05-06 09:1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 作者:徐学风
  “又不是我家的猫,我只喂了下它,凭什么要我赔偿?!”5月3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猫抓伤小孩视网膜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陈小媛与被告朱晓春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朱晓春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小媛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元。

  原告陈小媛出生于2008年10月,系家中独女,父母视其为掌上明珠,对其是百般疼爱。因女儿年幼,原告母亲曾小华特意留在家中专事照看,原告父亲只身外出打工赚钱养家。2012年12月20日的午后,天气晴好,阳光和煦,原告随母亲在村广场晒着太阳,朱晓春则在广场中心位置喂养着两只流浪猫。朱晓春是村里出了名的热心人,由于其隔三差五地定点喂养,流浪猫时常会在村广场出没,村民对这两只流浪猫渐渐熟悉起来,不少人偶尔也跟着投去一些剩饭残羹。习惯了这种闲情的场面,大家乐融融地在一起调侃着。

  突然,惬意的闲聊被陈小媛的一声惨叫给打破了。众人转睛一看,陈小媛正坐倒在地,手紧捂着一只眼睛,曾小华慌忙赶到陈小媛身边将其扶起,却发现女儿痛苦地捂着左眼,手指间竟还渗出了不少血。于是,在同村堂姐的搀扶下,曾小华迅速将陈小媛送进村卫生所,医生看到伤情后建议紧急转入大医院治疗,在曾小华的请求下即刻联系了相关医院,及时为陈小媛做了视网膜修复手术,虽然手术进行得比较成功,但陈小媛的左眼视力目前仅恢复到0.2,住院亦花去了2万3千元的医疗费。

  面对宝贝女儿的伤痛以及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曾小华哭诉无门,只好找到朱晓春,要求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朱晓春坚决不予赔偿,曾小华无奈之下,只好代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晓春承担原告陈小媛的医疗费2万3千元,并给付原告陈小媛康复费2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相差较大。原告母亲曾小华诉称:“流浪猫之所以会抓到原告,全部过错在于被告朱晓春在公共场合屡次喂养,导致村广场成了流浪猫的固定用餐地点。被告喂养流浪猫行为在先,流浪猫在公共场所伤人在后,并导致了原告左眼视网膜被抓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原告全部的医疗费及相应的康复费。”

  被告朱晓春辩称:“我并不是该伤人猫的饲养者,我只是看到流浪猫可怜,偶然看到了才会给予一点剩饭剩菜,难道好心也有错么?!我对该流浪猫没有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况且流浪猫之所以会抓到原告的眼睛,是由于原告的肆意挑逗与原告母亲的疏于监护,与被告无关。”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方认识到其自身存在的过失,被告也认识到在公共场合喂养流浪猫的危险性,其自身行为亦存在一定过失。

  鉴于被告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原告方当庭对被告表示谅解,只要求被告承担一部分医疗费。最终达成了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的调解协议,一桩矛盾激烈的诉争就此画上了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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