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狗闯入羊圈疯狂撕咬 疯狂过后主人被判担责
2013-01-11 16:11:50
中国法院网讯 (赵红巧) 黄清与武宁系同村村民。某日,武宁家饲养的狗窜入黄清家的羊圈,将羊圈59只羊咬伤,当时死亡12只,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谈妥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武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清经济损失七千余元;驳回原告黄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黄清诉称:2010年6月某天,武宁家的狗将我圈内的绒山羊咬死、咬伤59只,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同意赔偿我经济损失27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经济损失27000元,并赔偿羊只惊吓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管理费等损失3420元。
被告武宁辩称,赔偿协议是在约定受伤羊只归我所有的情况下赔偿,我没有得到受伤羊只,现同意赔偿实际死亡羊只损失,并支付增加管理费用的损失,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咬伤的59只羊中死亡12只(含5只羊羔),伤47只(含羊羔3只),其中伤情较重羊只14只(含羊羔3只)。庭审中,双方同意只对死亡羊只进行赔偿,只是双方对羊只价格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武宁饲养的狗将黄清家羊只咬伤致死,对因此给黄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均未履行。黄清在饲养管理受伤羊只中,部分羊只死亡,黄清不能向武宁交付受伤羊只,该协议已无法履行,被狗咬伤羊只归黄清所有为宜,武宁应按照羊只市场价格赔偿被狗咬死亡羊只损失;武宁在饲养管理受伤羊只中,出现受伤羊只伤口感染死亡,不排除黄清对受伤羊只管理不当因素,武宁同意赔偿,法院不持异议;对羊只受伤治疗的费用,武宁应赔偿医疗费损失;因羊只被致伤而增加饲养管理的费用,武宁应予赔偿,赔偿数额酌情确定;黄清要求赔偿羊只受惊吓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告黄清诉称:2010年6月某天,武宁家的狗将我圈内的绒山羊咬死、咬伤59只,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同意赔偿我经济损失27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经济损失27000元,并赔偿羊只惊吓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管理费等损失3420元。
被告武宁辩称,赔偿协议是在约定受伤羊只归我所有的情况下赔偿,我没有得到受伤羊只,现同意赔偿实际死亡羊只损失,并支付增加管理费用的损失,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咬伤的59只羊中死亡12只(含5只羊羔),伤47只(含羊羔3只),其中伤情较重羊只14只(含羊羔3只)。庭审中,双方同意只对死亡羊只进行赔偿,只是双方对羊只价格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武宁饲养的狗将黄清家羊只咬伤致死,对因此给黄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均未履行。黄清在饲养管理受伤羊只中,部分羊只死亡,黄清不能向武宁交付受伤羊只,该协议已无法履行,被狗咬伤羊只归黄清所有为宜,武宁应按照羊只市场价格赔偿被狗咬死亡羊只损失;武宁在饲养管理受伤羊只中,出现受伤羊只伤口感染死亡,不排除黄清对受伤羊只管理不当因素,武宁同意赔偿,法院不持异议;对羊只受伤治疗的费用,武宁应赔偿医疗费损失;因羊只被致伤而增加饲养管理的费用,武宁应予赔偿,赔偿数额酌情确定;黄清要求赔偿羊只受惊吓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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