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十三年拒交供暖费 法院判决需交齐
2013-03-22 16:28:16
中国法院网讯 (王媛媛 涂浩) 因洪先生一直未交纳供暖费,某供暖分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洪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支付供暖公司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10184.79元的判决。
洪先生租住在供暖分公司提供供暖服务的小区。2012年5月,供暖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与洪先生系供、用暖关系,公司给洪先生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按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供暖费,洪先生拖欠十三个年度供暖费共计10484.79元。公司多次催款,但其未给付,故请求判令其支付公司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10 484.79元。一审中洪先生未到庭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洪先生不服,以暖分公司提供的供热温度达不到国家标准,故不应支付供暖费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供暖分公司为洪先生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洪先生接受供暖服务后应交纳供暖费。因洪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供暖分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故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采暖业主可拨打供热单位投诉电话,或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如仍与供热单位意见不一致,可委托经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进行测温,并保留相关证据。
洪先生租住在供暖分公司提供供暖服务的小区。2012年5月,供暖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与洪先生系供、用暖关系,公司给洪先生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按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供暖费,洪先生拖欠十三个年度供暖费共计10484.79元。公司多次催款,但其未给付,故请求判令其支付公司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10 484.79元。一审中洪先生未到庭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洪先生不服,以暖分公司提供的供热温度达不到国家标准,故不应支付供暖费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供暖分公司为洪先生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洪先生接受供暖服务后应交纳供暖费。因洪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供暖分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故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采暖业主可拨打供热单位投诉电话,或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如仍与供热单位意见不一致,可委托经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进行测温,并保留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