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报销单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实为承揽关系被驳回
2013-03-21 10:49:23
中国法院网讯 (王翠 龚晓明) 李某在成都某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凭一纸载有“材料费”、“工时费”的报销单诉请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称,他自201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职务为维修人员,维修范围包括电气设备、网络监控、水、气系统等。2012年8月13日15时左右,他在维修空调外机时,从高处跌落受伤,受伤后被告管理人员将其送往苏坡乡卫生院,后又转至成都市西区医院治疗,具体伤情为右胫骨骨折、右距骨骨折以及左足跟粉碎性骨折。尔后,李某以被告公司员工的身份,要求被告对该事故负责。
被告公司则称,李某从未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也未向李某发放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与李某建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公司需要,李某接受公司的请求,前往公司处理承揽工作,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随后,李某凭一纸报销单诉至法院,他认为,费用报销单是被告单位财务制度审核的依据、针对对象为被告单位内部员工,费用报销单载明是支付“工时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及报酬支付方式,故他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公司根据需要维修事项,通知李某为被告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维护范围主要包括电子设备、网络监控、水、气系统等,而后李某根据维修记录等,填报费用报销单,经被告公司审核后以“材料费”、“工时费”等名义支付李某报酬。李某根据被告公司通知前往工作地点工作,未在公司固定岗位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对李某进行考勤,也未为李某发放工资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认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由谁招募、谁具体承担管理职能和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决。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维修任务需要而接受被告通知,到达工作地点,完成维修任务。被告公司依照内部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李某工作量以“材料费”、“工时费”名义填报报销单,由被告公司支付李某承揽劳务的费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系承揽关系,而未建立劳动关系。
李某称,他自201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职务为维修人员,维修范围包括电气设备、网络监控、水、气系统等。2012年8月13日15时左右,他在维修空调外机时,从高处跌落受伤,受伤后被告管理人员将其送往苏坡乡卫生院,后又转至成都市西区医院治疗,具体伤情为右胫骨骨折、右距骨骨折以及左足跟粉碎性骨折。尔后,李某以被告公司员工的身份,要求被告对该事故负责。
被告公司则称,李某从未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也未向李某发放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与李某建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公司需要,李某接受公司的请求,前往公司处理承揽工作,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随后,李某凭一纸报销单诉至法院,他认为,费用报销单是被告单位财务制度审核的依据、针对对象为被告单位内部员工,费用报销单载明是支付“工时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及报酬支付方式,故他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公司根据需要维修事项,通知李某为被告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维护范围主要包括电子设备、网络监控、水、气系统等,而后李某根据维修记录等,填报费用报销单,经被告公司审核后以“材料费”、“工时费”等名义支付李某报酬。李某根据被告公司通知前往工作地点工作,未在公司固定岗位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对李某进行考勤,也未为李某发放工资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认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由谁招募、谁具体承担管理职能和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决。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维修任务需要而接受被告通知,到达工作地点,完成维修任务。被告公司依照内部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李某工作量以“材料费”、“工时费”名义填报报销单,由被告公司支付李某承揽劳务的费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系承揽关系,而未建立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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