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王宇庆
2013-03-20 08:3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王宇庆
■ 办案体悟
我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深深地体会到,创新司法理念是攻克一个个难题的利器,同行们将我的一些做法称之为破产审判“茂名经验”。
为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变现难问题,我按照“先租后破”的思路成功处理了241件破产案件:在受理国企破产申请前,由政府将企业推出去实行租赁经营,解决企业职工工作和生活问题;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开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时,同等条件下由原租赁者优先竞得,有效地减少了破产的震荡。
同时,我们通过转让股权或公司清算的形式处置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理顺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以及破产企业与对外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我在审理当中,坚持按照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充分把握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及核对债务的有利时机,促成双方调解,做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对破产企业被征用财产采取部分拆迁、专项评估、特别补偿,成功地解决了破产程序中的征收、征用问题,既支持了重点项目建设,又充分维护了债权人、职工的权益。
我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深深地体会到,创新司法理念是攻克一个个难题的利器,同行们将我的一些做法称之为破产审判“茂名经验”。
为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变现难问题,我按照“先租后破”的思路成功处理了241件破产案件:在受理国企破产申请前,由政府将企业推出去实行租赁经营,解决企业职工工作和生活问题;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开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时,同等条件下由原租赁者优先竞得,有效地减少了破产的震荡。
同时,我们通过转让股权或公司清算的形式处置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理顺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以及破产企业与对外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我在审理当中,坚持按照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充分把握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及核对债务的有利时机,促成双方调解,做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对破产企业被征用财产采取部分拆迁、专项评估、特别补偿,成功地解决了破产程序中的征收、征用问题,既支持了重点项目建设,又充分维护了债权人、职工的权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