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载人出车祸 执行法官三方调解破坚冰
2013-02-27 10:17:16
     中国法院网讯 (饶水根 钟绍华)  “发生这种事情谁也不希望的,法官的调解方案让我们都很信服。”2月26日上午,一起两辆三轮摩托车碰撞致七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三方当事人在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协调下成功达成和解。

  2012年2月27日下午三时许,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水生、张容仂(刘水生之母)、刘欢(刘水生之女)搭载同村人胡建生的三轮摩托车进城。车辆行驶至南城县建昌大桥中段时,遇本案被执行人杨火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上载黄艳艳(系杨火才之妻)、夏木根(系杨火才姨父),两车因避让不急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上七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两辆事故车均系违法载人,胡建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火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胡建生支付了搭载的刘水生、刘欢、张容妹的医疗费8000元,并支付了杨火才车上黄艳艳、夏木根的医疗费20000元。之后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且矛盾愈演愈烈。

  2012年4月6日,刘水生、刘欢、张容妹将胡建生、杨火才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的各项损失24226元,扣除胡建生已付8000元,还应赔偿16226元。2012年6月23日南城法院经审理判定,由被告杨火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水生、刘欢、张容妹人民币16226元。判决生效后杨火才未履行赔付义务。

  2012年10月17日,刘水生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此案的法官立即联系到被执行人杨火才,督促其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冻结了杨火才妻子黄艳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元。就在执行法官准备扣划黄艳艳的存款用于支付赔偿款之时,又了解到黄艳艳、夏木根已于2012年11月7日向南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建生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八万余元。

  鉴于上述情形,法官考虑再三,此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关系复杂,若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势必造成三方当事人的矛盾加深,不利于另案的审理和事情的最终解决。只能找到一条三全其美的思路促成三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法官多次约见申请人刘水生等、被执行人杨火才及另案当事人黄艳艳、夏木根、胡建生,并通过三方当事人面谈及背对背分别作工作等方式,了解三方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及调解底线。

  最终,在法官的再三努力下,事故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水生、刘欢、张容妹应受偿的各项损失16226元,刘水生等同意只收取13600元,由另案当事人胡建生给付,与杨火才方无关;胡建生赔偿杨火才之妻黄艳艳、夏木根的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扣除已给付的医疗费20000元,还应给付60000,黄艳艳、夏木根同意只收取27000元,并撤回对胡建生的起诉;胡建生、杨火才的损害赔偿各自负担。

  至此,此起交通事故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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