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诱作恶行恶上瘾 团伙头目数罪并罚依法重判
2013-02-07 09:07:57
中国法院网讯 (毛明梭) 一犯罪团伙利用色诱结伙多次作案,为非作歹,作恶一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对其团伙头目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0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辉伙同他人得知卢某叫柳某某(另案处理)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在本县富阳镇民族路某宾馆302房间商量策划敲诈卢某。2010年10月18日晚上,柳某某打电话告诉卢某帮他找到一名处女供其嫖宿,当晚22时,柳某某带林XX到富阳镇某宾馆402房供卢某嫖宿。柳某某离开402房出到某宾馆后门前,将卢某正在某宾馆402房嫖宿的情况通知了李某,后被告人李某、唐某菊、李某堂伙同柳某某闯入某宾馆402房间,由唐某菊冒充林XX的哥哥,以卢某和林XX发生性关系为由,威胁卢某讲要打电话报警,卢某否认,被告人李某、唐某菊、李某堂就对卢某拳打脚踢,随后李某堂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卢某,后唐某菊拿过李某堂手里的小刀把卢某的右手掌划伤,把卢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钱夹里的10600元人民币抢走。期间,被告人李某辉用手机电话和短信多次与被告人唐某菊、李某联系。之后李某发短信给李某辉叫李某辉开车来某宾馆路口接他们离开,所得赃款由李某辉分发并平分。
2010年10月26日,李某辉伙同他人得知八步人陈某鉴身上随身携带较多现金并要陀某(另案处理)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策划敲诈陈某鉴。当日,陀某打电话告诉陈某鉴帮他找到了处女,叫陈某鉴到富川县富阳镇来嫖宿。2010年10月27日晚,陈某鉴到富阳镇后,陀某、柳某某把林XX带到富阳镇某酒店812房供陈某鉴嫖宿,后因陈某鉴逃跑,敲诈计划未能实施完成。被告人李某辉等人见敲诈未成,就在富阳镇某宾馆203房商量去八步找陈某鉴,如陈某鉴不出钱就把陈某鉴押回富川。当晚,陀某联系上陈某鉴并按陈某鉴的要求与林XX一起到达贺州市八步区某宾馆。随后被告人李某辉开车搭李某、唐某菊、李某堂、李某平、李某云也到达八步。2010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在某宾馆203房找到陈某鉴,由被告人唐某菊冒充林XX的哥哥,以陈某鉴同林XX发生了性关系为由向陈某鉴敲诈两万元,陈某志鉴不从,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就强行将陈某鉴押上被告人李某辉开的轿车,并由李某辉、唐某菊、李某、李某堂同车押送带回富川,之后逼陈某鉴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拿钱来赎人。2010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在富川县富阳镇富麦公路立新农场路段等待陈某鉴的朋友拿钱来赎人时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陈某鉴被解救。
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得知李某江要柳某某帮其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在某宾馆商量策划敲诈李某江,之后的一天晚上9时许,柳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江联系好嫖宿处女的事情,然后柳某某打电话将嫖宿地点通知何某弟,当晚10时左右,柳某某带谢某某到富阳镇新建路某宾馆107房给李某江嫖宿。在李某江与谢某某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李某、何某弟伙同柳某某闯入某宾馆107房,由被告人何某弟冒充谢某某的哥哥,以李某江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李某江敲诈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由李某辉等人分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辉通过家属退赔赃款4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江对被告人李某辉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2010年10月初,蒋某志(已判刑)因无钱用,与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在本县富阳镇某宾馆合谋敲诈唐某维。因唐某维与林某杰喜欢吃“大锅饭”,遂商定由蒋某志帮唐某维、林某杰(均已判刑)找柳某某、谢某某(11周岁)一起吃“大锅饭”,随后由被告人李某辉等人以柳、谢亲属的身份对唐某维进行敲诈。同年10月6日晚,在蒋某志、唐某维与柳某某、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辉伙同唐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柳某某的亲属敲诈唐某维3万元时,因被识破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辉结伙多次作案,一人犯数罪,形成比较固定的犯罪集团,利用色诱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作恶一方,有一定的恶势力性质,属恶势力性质犯罪,依法应予严惩,均应按其参与的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其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李某辉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头目,系重点打击对象,应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负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辉伙同他人得知卢某叫柳某某(另案处理)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在本县富阳镇民族路某宾馆302房间商量策划敲诈卢某。2010年10月18日晚上,柳某某打电话告诉卢某帮他找到一名处女供其嫖宿,当晚22时,柳某某带林XX到富阳镇某宾馆402房供卢某嫖宿。柳某某离开402房出到某宾馆后门前,将卢某正在某宾馆402房嫖宿的情况通知了李某,后被告人李某、唐某菊、李某堂伙同柳某某闯入某宾馆402房间,由唐某菊冒充林XX的哥哥,以卢某和林XX发生性关系为由,威胁卢某讲要打电话报警,卢某否认,被告人李某、唐某菊、李某堂就对卢某拳打脚踢,随后李某堂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卢某,后唐某菊拿过李某堂手里的小刀把卢某的右手掌划伤,把卢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钱夹里的10600元人民币抢走。期间,被告人李某辉用手机电话和短信多次与被告人唐某菊、李某联系。之后李某发短信给李某辉叫李某辉开车来某宾馆路口接他们离开,所得赃款由李某辉分发并平分。
2010年10月26日,李某辉伙同他人得知八步人陈某鉴身上随身携带较多现金并要陀某(另案处理)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策划敲诈陈某鉴。当日,陀某打电话告诉陈某鉴帮他找到了处女,叫陈某鉴到富川县富阳镇来嫖宿。2010年10月27日晚,陈某鉴到富阳镇后,陀某、柳某某把林XX带到富阳镇某酒店812房供陈某鉴嫖宿,后因陈某鉴逃跑,敲诈计划未能实施完成。被告人李某辉等人见敲诈未成,就在富阳镇某宾馆203房商量去八步找陈某鉴,如陈某鉴不出钱就把陈某鉴押回富川。当晚,陀某联系上陈某鉴并按陈某鉴的要求与林XX一起到达贺州市八步区某宾馆。随后被告人李某辉开车搭李某、唐某菊、李某堂、李某平、李某云也到达八步。2010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在某宾馆203房找到陈某鉴,由被告人唐某菊冒充林XX的哥哥,以陈某鉴同林XX发生了性关系为由向陈某鉴敲诈两万元,陈某志鉴不从,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就强行将陈某鉴押上被告人李某辉开的轿车,并由李某辉、唐某菊、李某、李某堂同车押送带回富川,之后逼陈某鉴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拿钱来赎人。2010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在富川县富阳镇富麦公路立新农场路段等待陈某鉴的朋友拿钱来赎人时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陈某鉴被解救。
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得知李某江要柳某某帮其找处女供其嫖宿的情况后,就在某宾馆商量策划敲诈李某江,之后的一天晚上9时许,柳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江联系好嫖宿处女的事情,然后柳某某打电话将嫖宿地点通知何某弟,当晚10时左右,柳某某带谢某某到富阳镇新建路某宾馆107房给李某江嫖宿。在李某江与谢某某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李某、何某弟伙同柳某某闯入某宾馆107房,由被告人何某弟冒充谢某某的哥哥,以李某江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李某江敲诈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由李某辉等人分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辉通过家属退赔赃款4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江对被告人李某辉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2010年10月初,蒋某志(已判刑)因无钱用,与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在本县富阳镇某宾馆合谋敲诈唐某维。因唐某维与林某杰喜欢吃“大锅饭”,遂商定由蒋某志帮唐某维、林某杰(均已判刑)找柳某某、谢某某(11周岁)一起吃“大锅饭”,随后由被告人李某辉等人以柳、谢亲属的身份对唐某维进行敲诈。同年10月6日晚,在蒋某志、唐某维与柳某某、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辉伙同唐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柳某某的亲属敲诈唐某维3万元时,因被识破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辉结伙多次作案,一人犯数罪,形成比较固定的犯罪集团,利用色诱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作恶一方,有一定的恶势力性质,属恶势力性质犯罪,依法应予严惩,均应按其参与的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其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李某辉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头目,系重点打击对象,应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负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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