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宁“6·17”地震后首例涉灾刑案宣判
一被告人乘乱劫财被重判五年半
2019-07-14 09:24: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图为庭审现场。钟丽 摄
7月12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震后涉灾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系长宁“6·17”地震后首例涉灾案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14天。
2019年6月17日晚,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出门躲避余震,慌乱中忘锁房门。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窜至该楼三楼周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周某发现。周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不准其离开。后周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周某的抓捕,王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周某头部,见周某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周某,周某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头部受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和稳定,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情节恶劣。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旨在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案件承办法官释法道。
据了解,地震后该院第一时间联合珙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抗震救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对9大类抗震救灾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今天这起案件的审判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参与旁听的县人大代表、巡场镇天池村村委会主任罗永强说道。地震后,天池村有400余户农房被鉴定为C、D级危房,但很多村民担心家中财物被盗,不愿远离房屋,“这起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受灾群众,我认为很有意义。”
2019年6月17日晚,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出门躲避余震,慌乱中忘锁房门。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窜至该楼三楼周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周某发现。周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不准其离开。后周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周某的抓捕,王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周某头部,见周某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周某,周某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头部受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和稳定,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情节恶劣。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旨在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案件承办法官释法道。
据了解,地震后该院第一时间联合珙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抗震救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对9大类抗震救灾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今天这起案件的审判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参与旁听的县人大代表、巡场镇天池村村委会主任罗永强说道。地震后,天池村有400余户农房被鉴定为C、D级危房,但很多村民担心家中财物被盗,不愿远离房屋,“这起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受灾群众,我认为很有意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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