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抢劫被判处刑罚 结伙持械再次抢劫又获刑
2019-05-27 09:42:36
中国法院网讯 (颜志宏 彭利兵)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12月21日,余某、贺某结伙,携尖刀至本市区某公园附近,由余某堵住驾驶室车门不让刘某下车,贺某拉开车后门上车持刀威胁刘某,劫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并逼问出刘某银行卡密码,后由贺某持刀控制住刘某,余某到ATM机取出刘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12月25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余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贺某抓获。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配合劫取他人财物,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贺某相对被告人余某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分。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贺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应当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二被告人持械抢劫,抢劫数额较大,均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近亲属分别代为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2月21日,余某、贺某结伙,携尖刀至本市区某公园附近,由余某堵住驾驶室车门不让刘某下车,贺某拉开车后门上车持刀威胁刘某,劫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并逼问出刘某银行卡密码,后由贺某持刀控制住刘某,余某到ATM机取出刘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12月25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余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贺某抓获。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配合劫取他人财物,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贺某相对被告人余某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分。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贺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应当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二被告人持械抢劫,抢劫数额较大,均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近亲属分别代为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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