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起纷争 执行和解化民忧
2013-01-24 10:46: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 作者:卢小平 鄢晓龙
“请求法官帮帮忙,供应商一天十几个电话不停地催我付水泥款,我都快疯了……”1月2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被执行人江西新晨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晨)(化名)在该县承建沙田桥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候明(化名)购买水泥,经结算共欠水泥款计178400元。此款江西新晨一直未付。2011年1月29日,江西新晨向候明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候明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7月1日,候明向武宁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西新晨自愿向候明支付水泥款178400元、利息17000元,共计1954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2年8月30日前付70000元,余款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此后江西新晨一直未履行义务。2013年1月15日,候明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人员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西新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且公司有一定规模。执行人员一方面通过委托江西省高院执行局对该公司所在地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另一方面,积极与江西新晨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的后果,并限江西新晨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执行调查。
2013年1月21日,江西新晨派专人来到法院,执行人员遂将申请执行人候明及被执行人江西新晨约到执行和解室。经执行人员进一步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江西新晨表示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目前公司资金紧缺,请求申请执行人能减免部分款项。执行人员积极了解申请执行人候明意愿,并充分地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江西新晨于2013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候明水泥款116253元;申请执行人候明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及利息,同意结案。
当申请执行人候明在执行人员手中接过116253元案款后激动地说:“谢谢法院执行局,谢谢办案法官,我终于可以过一个安心年了。”
2010年,被执行人江西新晨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晨)(化名)在该县承建沙田桥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候明(化名)购买水泥,经结算共欠水泥款计178400元。此款江西新晨一直未付。2011年1月29日,江西新晨向候明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候明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7月1日,候明向武宁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西新晨自愿向候明支付水泥款178400元、利息17000元,共计1954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2年8月30日前付70000元,余款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此后江西新晨一直未履行义务。2013年1月15日,候明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人员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西新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且公司有一定规模。执行人员一方面通过委托江西省高院执行局对该公司所在地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另一方面,积极与江西新晨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的后果,并限江西新晨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执行调查。
2013年1月21日,江西新晨派专人来到法院,执行人员遂将申请执行人候明及被执行人江西新晨约到执行和解室。经执行人员进一步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江西新晨表示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目前公司资金紧缺,请求申请执行人能减免部分款项。执行人员积极了解申请执行人候明意愿,并充分地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江西新晨于2013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候明水泥款116253元;申请执行人候明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及利息,同意结案。
当申请执行人候明在执行人员手中接过116253元案款后激动地说:“谢谢法院执行局,谢谢办案法官,我终于可以过一个安心年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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