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刑事和解效果好 被害人获赔20万
2013-01-22 10:5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曾晓东
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从这起案件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让人们看到的不仅是刑事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是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2009年,被告人朱某、余某、陈某、桂某等六人结伙,采用假冒出售电脑芯片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假扮销售电脑芯片的老板,自称手中有一大批电脑芯片要销售,并由同伙假扮某单位工作人员,邀请被害人与他合伙把电脑芯片的生意接下来。在取得被害人信任,获得被害人交予的货款后随即离开巫山县,并将骗得的钱进行瓜分。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往往不易履行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了让罪犯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在取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刑事和解,使双方当庭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桂某、朱某、陈某赔偿本案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桂某、朱某、陈某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法院依法对六被告人进行了判罚。
审判该案的吴法官告诉记者,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人一次真正悔过的机会,更有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被告人朱某、余某、陈某、桂某等六人结伙,采用假冒出售电脑芯片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假扮销售电脑芯片的老板,自称手中有一大批电脑芯片要销售,并由同伙假扮某单位工作人员,邀请被害人与他合伙把电脑芯片的生意接下来。在取得被害人信任,获得被害人交予的货款后随即离开巫山县,并将骗得的钱进行瓜分。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往往不易履行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了让罪犯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在取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刑事和解,使双方当庭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桂某、朱某、陈某赔偿本案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桂某、朱某、陈某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法院依法对六被告人进行了判罚。
审判该案的吴法官告诉记者,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人一次真正悔过的机会,更有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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