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审判执行一盘棋 联手执行反规避
2013-01-12 11:3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彬县频道 | 作者:史智昶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就强调执行,或者为日后的执行工作打好基础。近日,又通过审判、执行法官联手的方式,成功执结两起反规避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申请人田胜利与被执行人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为其中典型的一例。
田胜利与陈东海系舅舅外甥关系,陈东海做煤炭生意时向舅舅田胜利借款5万元,长期不还。田胜利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且胜诉,但在此时陈东海已经把财产转移,申请人田胜利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法院的司法查询也无任何结果。
次年,法院执行人员偶然发现陈东海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便当即予以扣押,责令其及时还款,但陈东海多次表示,愿意以车抵债,不愿归还现金。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由申请人垫付费用,对车进行了评估、拍卖,因为车辆陈旧、车况不好,两次拍卖都流拍,申请人又不愿意以车抵债,法院无奈只好将车退回原主,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12年9月田胜利提供线索,其姐姐因车祸身亡,陈东海兄弟正在交警队协商赔偿事宜,执行人员得知后,即迅速向交警队下达裁定,扣留陈东海应得的赔偿金。交警队对事故调解无效后,陈东海兄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审判、执行法官联手又对陈东海兄弟反复做思想工作,让其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然后安心打官司。但是对于法官的好心规劝,陈东海仍然置若罔闻,交通事故判决生效后,法院要强制扣除5万余元执行案款时,陈东海的弟弟竟然拿来协议书,证明陈东海已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份额转让给弟弟,交通事故判决案款已经没有陈东海的,法院无权扣除。面对如此“老赖”,法官严正指出,协议书中陈东海自愿放弃财产,因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不仅不能证明其目的,反而能证明其故意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法院始终对事实和法律负责,被申请人如果不服,有权提起复议。至此,陈东海兄弟无言以对,案件得以彻底执行完毕。
田胜利与陈东海系舅舅外甥关系,陈东海做煤炭生意时向舅舅田胜利借款5万元,长期不还。田胜利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且胜诉,但在此时陈东海已经把财产转移,申请人田胜利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法院的司法查询也无任何结果。
次年,法院执行人员偶然发现陈东海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便当即予以扣押,责令其及时还款,但陈东海多次表示,愿意以车抵债,不愿归还现金。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由申请人垫付费用,对车进行了评估、拍卖,因为车辆陈旧、车况不好,两次拍卖都流拍,申请人又不愿意以车抵债,法院无奈只好将车退回原主,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12年9月田胜利提供线索,其姐姐因车祸身亡,陈东海兄弟正在交警队协商赔偿事宜,执行人员得知后,即迅速向交警队下达裁定,扣留陈东海应得的赔偿金。交警队对事故调解无效后,陈东海兄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审判、执行法官联手又对陈东海兄弟反复做思想工作,让其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然后安心打官司。但是对于法官的好心规劝,陈东海仍然置若罔闻,交通事故判决生效后,法院要强制扣除5万余元执行案款时,陈东海的弟弟竟然拿来协议书,证明陈东海已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份额转让给弟弟,交通事故判决案款已经没有陈东海的,法院无权扣除。面对如此“老赖”,法官严正指出,协议书中陈东海自愿放弃财产,因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不仅不能证明其目的,反而能证明其故意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法院始终对事实和法律负责,被申请人如果不服,有权提起复议。至此,陈东海兄弟无言以对,案件得以彻底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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