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法院电话多次调解 36万案款和解执结
2013-01-10 16:07:37
     中国法院网讯 (韦剑)  2013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反复电话调解,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08年1月23日,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与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将工程名称为崇左市佛子新园农贸市场(轻钢结构)发包给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期、暂定价款(最终工程造价按实际结算)及违约责任等。施工期间,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已领取工程款874591元。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建设完工后,地面地板出现较大裂痕,为此,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的村民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而且造价过高。该工程经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了检测,确有质量问题。该案经江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定于2011年9月16日前一次性返还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工程款360000元;2、地面裂痕由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自行修复,等等。

  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没有依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为此,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依法向江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耐心地反复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欠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工程款本金360000元及逾期利息,定于2013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本金360000元;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社区佛子第二经济联合社自愿放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执行费5300元,由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目前,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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