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法院法官六年不懈努力追回执行款
2013-01-10 14:1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 | 作者:陈格卫 陈林
1月9日,申请执行人占某一行人敲锣打鼓,给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送来一面写有“为民服务、执法如山”的大红锦旗,以表达其对该院热情服务态度和公正执法精神的感谢,对该院成功执结长达6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表达最诚挚的谢意。
2005年3月27日晚上8时许,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居委会往该县体育场方向行驶,当行至体育场前路段时,遇到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占某,杨某避让不及,将占某撞倒在地至头部受伤,后被送往该县某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因医方失误,手术导致占某脑脓肿,丧失劳动力50%,造成占某身体残疾,经常德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和杨某予以赔偿,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医院赔偿80000余元,杨某赔偿69000余元。事后医院给予及时赔偿,但杨某未按期给予赔偿。2006年8月8日,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早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这意味着该案的执行从形式上已经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在领取债权凭证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依债权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给申请执行人占某发放了债权凭证,但6年来,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寻找杨某的线索。执行法官耐心地从法律、道德、人情等方面给杨某的亲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思想工作,终于触动了被执行人杨某父母的内心,并将杨某的情况告知了执行法官,办案人员趁热打铁,与杨某取得了联系并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刚开始时,杨某抵触情绪较大,为了不使事态扩大,该院办案人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继续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引导杨某换位思考,多想想当事人的难处,不要让其身痛心更痛。同时讲明拒不执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执行人员多次思想开导,被执行人终于被执行人员强烈的责任心所感动,同意履行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将69000元履行完毕。
2005年3月27日晚上8时许,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居委会往该县体育场方向行驶,当行至体育场前路段时,遇到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占某,杨某避让不及,将占某撞倒在地至头部受伤,后被送往该县某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因医方失误,手术导致占某脑脓肿,丧失劳动力50%,造成占某身体残疾,经常德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和杨某予以赔偿,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医院赔偿80000余元,杨某赔偿69000余元。事后医院给予及时赔偿,但杨某未按期给予赔偿。2006年8月8日,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早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这意味着该案的执行从形式上已经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在领取债权凭证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依债权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给申请执行人占某发放了债权凭证,但6年来,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寻找杨某的线索。执行法官耐心地从法律、道德、人情等方面给杨某的亲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思想工作,终于触动了被执行人杨某父母的内心,并将杨某的情况告知了执行法官,办案人员趁热打铁,与杨某取得了联系并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刚开始时,杨某抵触情绪较大,为了不使事态扩大,该院办案人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继续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引导杨某换位思考,多想想当事人的难处,不要让其身痛心更痛。同时讲明拒不执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执行人员多次思想开导,被执行人终于被执行人员强烈的责任心所感动,同意履行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将69000元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