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车撞死 主人索赔精神损失被驳
2013-01-07 09:57:07
中国法院网讯 (王锡怀) 宠物狗被摩托车撞死,狗主人刘某将肇事车主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3日傍晚,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文化广场人行横道时,因未减速通行,与刘某的阿拉斯加犬相撞,致使阿拉斯加犬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将狗送往医院治疗后,狗因伤势严重于2012年8月28日死亡。期间,刘某用去医疗费用6800元。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了刘某的财产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刘某认为,宠物狗是他们一家从小看着长大的,他们在付出的同时得到了很多欢乐。宠物狗死去,他们的家庭失去了快乐和感情寄托,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狗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且刘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法院对刘某向黄某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2年8月23日傍晚,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文化广场人行横道时,因未减速通行,与刘某的阿拉斯加犬相撞,致使阿拉斯加犬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将狗送往医院治疗后,狗因伤势严重于2012年8月28日死亡。期间,刘某用去医疗费用6800元。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了刘某的财产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刘某认为,宠物狗是他们一家从小看着长大的,他们在付出的同时得到了很多欢乐。宠物狗死去,他们的家庭失去了快乐和感情寄托,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狗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且刘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法院对刘某向黄某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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