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前妻房屋起纠纷 法院庭前调解化矛盾
2013-01-05 14:48: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廖月安
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隐瞒实情非法转让前妻所有的房屋纠纷案。该案在庭审前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转让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1999年12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将共同财产座落在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一门面房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作为小孩抚养费给付原告。被告与原告离婚后,私自外出经营,期间被告经商亏了本,无力偿还第三人曾某到期的借款本金91800元,被告急情之下,隐瞒实情,于2000年3月15日将位于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门面房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债,且还与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因第三人借道县信用社的贷款未偿还,2012年9月11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拍卖该房产的公告后,原告才知道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转让他人,原告多次与第三人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庭审前,主审法官主持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认真宣讲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使被告和第三人认识到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不合法的,最后达成了“被告黄某与第三人曾某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位于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门面房的转让协议无效,双方自愿解除。由被告黄某与第三人一起协助、配合原告将座落在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门面房屋所有权重新变更为原告。房屋产权手续变更完毕后,原告不能以其他理由追究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的调解协议。该起房屋转让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1999年12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将共同财产座落在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一门面房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作为小孩抚养费给付原告。被告与原告离婚后,私自外出经营,期间被告经商亏了本,无力偿还第三人曾某到期的借款本金91800元,被告急情之下,隐瞒实情,于2000年3月15日将位于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门面房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债,且还与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因第三人借道县信用社的贷款未偿还,2012年9月11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拍卖该房产的公告后,原告才知道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转让他人,原告多次与第三人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庭审前,主审法官主持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认真宣讲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使被告和第三人认识到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不合法的,最后达成了“被告黄某与第三人曾某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位于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门面房的转让协议无效,双方自愿解除。由被告黄某与第三人一起协助、配合原告将座落在道县道江镇道州南路门面房屋所有权重新变更为原告。房屋产权手续变更完毕后,原告不能以其他理由追究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的调解协议。该起房屋转让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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