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索赔起纷争 法官悉心调解当庭获赔付
2012-12-21 16:54: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郑和兴 李斌
12月19日下午,一起原本矛盾激化的农村建房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受害人邝某从法官手里接过30000元赔偿款,连连称谢。
2011年10月24日上午约9时,邝某受雇在建房施工时,由于立柱发生倾斜垮塌,从四米多高的楼面上摔下受伤。总包工程的陈某、承包模板工程并雇佣邝某的林某见状,连忙将邝某送往医院救治,林某主动垫付了医药费7000多元。事故发生造成邝某左、右脚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左、右脚均构成了十级伤残。事故后果远远超出当事人想象。邝某认为自己上有年过花甲的父、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受伤后,整个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妻子身上,自己伤残了,整个家庭今后的生活着落都不知道在哪里,要求对方多赔点;而发包工程的某公司、陈某、林某之间因为责任分担吵得不可开交,陈某和某公司认为邝某是林某雇佣的,与他们无关,林某认为自己有责任,其他人包括邝某也有责任,关键还是经济十分困难,只能再赔几千元。当地司法所、建设主管部门先后介入调解,由于各方分歧过大没达成协议。为此,邝某一纸诉状,将林某、陈某、某公司告上法院。
政和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本案的事实,被告某公司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被告陈某承建,被告陈某亦将钉模板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林某承包,被告林某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做工,且被告某公司对其所属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三被告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原告自身疏于安全防范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判决已然是很轻松的事,但政和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要是能够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次召集或分别对当事人开展调解、疏导工作,终于促使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在已经支付7000多元医疗费基础上再赔偿原告15000元,陈某、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 5000元、10000元。至此,本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1年10月24日上午约9时,邝某受雇在建房施工时,由于立柱发生倾斜垮塌,从四米多高的楼面上摔下受伤。总包工程的陈某、承包模板工程并雇佣邝某的林某见状,连忙将邝某送往医院救治,林某主动垫付了医药费7000多元。事故发生造成邝某左、右脚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左、右脚均构成了十级伤残。事故后果远远超出当事人想象。邝某认为自己上有年过花甲的父、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受伤后,整个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妻子身上,自己伤残了,整个家庭今后的生活着落都不知道在哪里,要求对方多赔点;而发包工程的某公司、陈某、林某之间因为责任分担吵得不可开交,陈某和某公司认为邝某是林某雇佣的,与他们无关,林某认为自己有责任,其他人包括邝某也有责任,关键还是经济十分困难,只能再赔几千元。当地司法所、建设主管部门先后介入调解,由于各方分歧过大没达成协议。为此,邝某一纸诉状,将林某、陈某、某公司告上法院。
政和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本案的事实,被告某公司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被告陈某承建,被告陈某亦将钉模板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林某承包,被告林某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做工,且被告某公司对其所属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三被告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原告自身疏于安全防范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判决已然是很轻松的事,但政和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要是能够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次召集或分别对当事人开展调解、疏导工作,终于促使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在已经支付7000多元医疗费基础上再赔偿原告15000元,陈某、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 5000元、10000元。至此,本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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