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垃圾桶残留螺栓伤人 环卫处管理不善担责任
2012-12-14 11:30:37
     中国法院网讯 (孙怀君)  八旬老太李某在走路时,被街道地面残留的垃圾桶固定螺栓绊倒,摔成残疾。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定环卫处对设置的垃圾桶管理不善,判决其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7917.31元的70%,共计61542.1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1年11月28日下午,李某从家中前往邮局办事,在经过沙坪坝区某街道路口时,踢到人行道上残留于地面的垃圾桶固定螺栓摔倒,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和左手骨折,并落下八级伤残。为此,李某找到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索赔,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环卫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事发现场的螺栓照片以及相邻路段的垃圾桶的照片进行对比,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环卫处虽然否认在李某摔伤的位置设置过垃圾桶,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环卫处对其设置的垃圾桶管理不善,未及时清理垃圾桶拆除后残留于地面的固定螺栓,导致行人李某踢到该螺栓摔倒受伤,应当对其因伤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李某对地面状况观察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环卫处的责任。因此,依法判处环卫处承担李某损失的70%,而李某自行负担30%。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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