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2名渎职官员受审
2012-12-12 10:11:05 | 来源:新华社
11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审理2名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
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均分别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征收排污费等工作。两被告人在对辖区内所属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简称鸿泉厂)进行日常监管时,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严格按照金城江区环保局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鸿泉厂从2011年4月起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在没有建设相应排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排放入厂区内溶洞竖井处。由于溶洞竖井与龙江河相通,因而高浓度含镉废水流入龙江河中。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鸿泉厂被认定是本次事件责任污染源之一。
除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之外,两被告人还被控涉嫌受贿罪。其中,蓝群峰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多元,韦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元。
对检察机关环境监管失职的指控,两被告人辩称,其对鸿泉厂进行多次检查时,由于工厂大门紧闭,仅两三名工人,对周围社区居民进行询问时也未见有人反映情况,遂认为这家工厂未开工而未入内进行检查。同时,两被告还称该厂环境评测时也未提到“水污染”一项,每年缴纳的排污费是以“噪声污染”的名义收取的。两人在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才知道该厂排放废水。对于受贿指控,两人认可收受财物的事实,但却辩称其收取的财物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并非受贿。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今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经过1个多月的全力处置,龙江河全线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采写:李斌、兰钰烨、覃可基)
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均分别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检察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征收排污费等工作。两被告人在对辖区内所属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简称鸿泉厂)进行日常监管时,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严格按照金城江区环保局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鸿泉厂从2011年4月起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在没有建设相应排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排放入厂区内溶洞竖井处。由于溶洞竖井与龙江河相通,因而高浓度含镉废水流入龙江河中。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鸿泉厂被认定是本次事件责任污染源之一。
除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之外,两被告人还被控涉嫌受贿罪。其中,蓝群峰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多元,韦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其所监管辖区内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元。
对检察机关环境监管失职的指控,两被告人辩称,其对鸿泉厂进行多次检查时,由于工厂大门紧闭,仅两三名工人,对周围社区居民进行询问时也未见有人反映情况,遂认为这家工厂未开工而未入内进行检查。同时,两被告还称该厂环境评测时也未提到“水污染”一项,每年缴纳的排污费是以“噪声污染”的名义收取的。两人在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才知道该厂排放废水。对于受贿指控,两人认可收受财物的事实,但却辩称其收取的财物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并非受贿。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今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经过1个多月的全力处置,龙江河全线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采写:李斌、兰钰烨、覃可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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