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一审宣判
鸿泉立德粉厂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鸿泉立德粉厂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2013-07-16 17:14:4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川) 7月1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2012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宜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四军、毛文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高景礼、潘国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杨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覃里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10日黄志伟投资成立位于河池市金城区东江填水康村境内的河池市金城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简称:立德粉厂),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立德粉、七水硫酸锌生产销售。2008年因产品质量未达标无销售,2009年处于停产状态,无产值。黄志伟于2009年8月22日将立德粉厂转租给被告人曾宜,租赁期5年,即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年租赁租金15万元。曾宜租用立德粉厂后,仍然使用立德粉厂证照,但不进行立德粉、七水硫酸锌生产,而是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并聘请被告人杨远管理立德粉厂财务。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4月份,李四军、毛文明入股该厂。两人分别占30%、24%的股份。随后,该厂聘请被告人潘国强管理资金、发放工资及记录开支情况面时协助管理部分生产,杨远改为负责设备配件采购,高景礼负责管理厂内的生产及工人工作安排。该厂仍然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含镉浓度极高,而该厂既没有萃取余液重金属回收装置,也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覃里强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示下,负责或安排其他工人将该厂生产废液用水泵抽入厂区内的溶洞中直接排入龙江河。
2012年1月12日至15日,高景礼指挥全厂工人进行厂区内年前的卫生大清理,所清洗厂内设备、地板及水池的污水及1号池的废水经厂区里的水沟直接排放到龙江河内。1号池的废水也抽排入厂区内的溶洞中排放到龙江河内。
2012年1月13日在河池市龙江河段的拉浪电站坝首前200m至怀远大桥发生水体重金属污染事件,拉浪电站坝首前200m的水体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河流沿岸群众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年1月22日以桂环函〔2012〕108号文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了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并责成木有关部门对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进行相关检查监测。经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对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监测,该厂储水罐溶液含镉浓度最高达40200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80399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803990倍;直接排放的废水镉浓度最高达1690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33799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37990倍;厂区地面积水中镉浓度为240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4799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7990倍。该厂厂区内1-9号水池的废水的pH值,锌、砷、镉含量均超标。经专家组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私建偷排竖井,并利用暗管将高浓度含镉废水偷排入厂区内私建的竖井,是造成2012年1月龙江河宜州段重金属镉超标的污染源之一。
另查明,由于流入龙江河段的重金属镉数量较大,龙江河污染形势严峻,为确保河流沿岸饮用水安全。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受污染河段的水质进行了处理,截止2012年3月28日,共投入的物资曾总计人民币24501408.8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宜等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含镉量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10日黄志伟投资成立位于河池市金城区东江填水康村境内的河池市金城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简称:立德粉厂),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立德粉、七水硫酸锌生产销售。2008年因产品质量未达标无销售,2009年处于停产状态,无产值。黄志伟于2009年8月22日将立德粉厂转租给被告人曾宜,租赁期5年,即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年租赁租金15万元。曾宜租用立德粉厂后,仍然使用立德粉厂证照,但不进行立德粉、七水硫酸锌生产,而是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并聘请被告人杨远管理立德粉厂财务。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4月份,李四军、毛文明入股该厂。两人分别占30%、24%的股份。随后,该厂聘请被告人潘国强管理资金、发放工资及记录开支情况面时协助管理部分生产,杨远改为负责设备配件采购,高景礼负责管理厂内的生产及工人工作安排。该厂仍然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含镉浓度极高,而该厂既没有萃取余液重金属回收装置,也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覃里强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示下,负责或安排其他工人将该厂生产废液用水泵抽入厂区内的溶洞中直接排入龙江河。
2012年1月12日至15日,高景礼指挥全厂工人进行厂区内年前的卫生大清理,所清洗厂内设备、地板及水池的污水及1号池的废水经厂区里的水沟直接排放到龙江河内。1号池的废水也抽排入厂区内的溶洞中排放到龙江河内。
2012年1月13日在河池市龙江河段的拉浪电站坝首前200m至怀远大桥发生水体重金属污染事件,拉浪电站坝首前200m的水体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河流沿岸群众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年1月22日以桂环函〔2012〕108号文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了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并责成木有关部门对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进行相关检查监测。经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对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监测,该厂储水罐溶液含镉浓度最高达40200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80399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803990倍;直接排放的废水镉浓度最高达1690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33799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37990倍;厂区地面积水中镉浓度为240mg/L,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4799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7990倍。该厂厂区内1-9号水池的废水的pH值,锌、砷、镉含量均超标。经专家组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私建偷排竖井,并利用暗管将高浓度含镉废水偷排入厂区内私建的竖井,是造成2012年1月龙江河宜州段重金属镉超标的污染源之一。
另查明,由于流入龙江河段的重金属镉数量较大,龙江河污染形势严峻,为确保河流沿岸饮用水安全。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受污染河段的水质进行了处理,截止2012年3月28日,共投入的物资曾总计人民币24501408.8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宜等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含镉量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